1、首先应当明确,抵押物被先行查封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关于抵押物能否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及查封、扣押对抵押权效力的影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
第一,人民法院对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的资产,可以基于其他民事诉讼和执行的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同时,对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因此,抵押权人不能以资产已被设定抵押为由来对抗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的查封、扣押行为。
第二,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不因查封而受影响,在抵押物被法院拍卖和变卖后,应当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才可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
2、《执行规定》明确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同时又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扩展资料:
民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以下情况应考虑“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本法所称的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刑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对犯罪人的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收藏品等进行核实没收、拍卖是刑法赋予人民法院的判决权利。
以下情况应考虑“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公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以下情况应考虑“公司破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强制执行
抵押物被先行查封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但是别的债务人如果在不知道房产已经被抵押的情况下仍然有权利受偿。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0.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扩展资料
作为抵押权人,当发现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先行查封时,要及时主张抵押权。具体而言,可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几种:
1、核实其他债权人的申请查封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程序是否合规。如认为申请查封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要及时向查封的法院提出异议。
2、及时向查封法院主张抵押权并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应向法院说明该抵押财产已为本人债权设定抵押的情况及相关证据,如抵押合同、他项权证等,以便法院知悉查封财产已被抵押的事实,以确保该抵押物不为其他债权强制执行或处置抵押物的价款优先用于清偿担保债权,以保证抵押权的实现。
3、加强与查封法院及申请查封的债权人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掌握查封法院对上述债权纠纷的审理、判决和执行进程,督促法院尽快处置抵押物来优先偿还所担保的债权。对查封法院怠于处置抵押物或申请查封的债权人与抵押人恶意串通对抗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要依法向法院主张权利或提出异议,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参考资料:崇阳县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
吕艾001请你先看看书,顺便看清问题,再来这里解答别人的问题。
1、首先应当明确,抵押物被先行查封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关于抵押物能否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及查封、扣押对抵押权效力的影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
第一,人民法院对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的资产,可以基于其他民事诉讼和执行的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同时,对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因此,抵押权人不能以资产已被设定抵押为由来对抗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的查封、扣押行为。
第二,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不因查封而受影响,在抵押物被法院拍卖和变卖后,应当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才可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
2、《执行规定》明确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同时又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3、作为抵押权人,当发现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先行查封时,要及时主张抵押权。具体而言,可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几种:
第一、核实其他债权人的申请查封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程序是否合规。如认为申请查封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要及时向查封的法院提出异议。
2、及时向查封法院主张抵押权并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依据该条规定,法院对抵押物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抵押权人虽然不能对此提出异议,但应向法院说明该抵押财产已为本人债权设定抵押的情况及相关证据,如抵押合同、他项权证等,以便法院知悉查封财产已被抵押的事实,以确保该抵押物不为其他债权强制执行或处置抵押物的价款优先用于清偿担保债权,以保证抵押权的实现。
3、加强与查封法院及申请查封的债权人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掌握查封法院对上述债权纠纷的审理、判决和执行进程,督促法院尽快处置抵押物来优先偿还所担保的债权。对查封法院怠于处置抵押物或申请查封的债权人与抵押人恶意串通对抗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要依法向法院主张权利或提出异议,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他法院有权查封房产,但您办理了抵押登记。可以优先受偿拍卖的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1】房屋抵押应该通过房产局。
【2】你依据合法程序通过房产局进行房产抵押,有房屋他项权证,是合法的。
【3】其他法院没有通过房产局进行房产抵押,程序不合法。
【4】你可以拿着证据,通过其他法院的上级法院撤销其他法院的查封房产这项,要回你的抵押房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