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产房产证也是夫妻二人名字,请问单独一方拿去抵押贷款能行吗

2024-11-05 00: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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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单独一方不能拿去抵押贷款。夫妻共有财产处置单方处置没有效。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产权人都要同意,签字才能贷款。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扩展资料: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回答2:

夫妻共同房产,属于共有财产,关于共有财抵押规定如下:
第五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但是婚姻法解释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你这种情况,如果房产证上是两个人名字的话,单方拿去贷款原则上是过不去的,因为贷款要做抵押登记,相关法规规定: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所以,正常流程理应要有你的同意才可抵押。

如果房产证是一个人名字的话,原则上是共同财产共同同意,不排除登记名字的那方可以单方抵押的。

请看下面的案例:
王倩与李刚婚后建造一处住房,该房的产权证书上载明所有权人为王倩。2005年,李刚持该房产证在县信用社贷款7万元,并经房管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2009年5月,王倩得知房产证已被丈夫私自抵押,在和信用社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信用社和李刚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二被告的抵押行为无效。
法庭审理查明,信用社和李刚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中,抵押人“王倩”的签名,不是王倩本人所写,且合同中“王倩”的印章也与王倩提供的本人印章不符,两人已于2005年分居至今。信用社则表示,李刚抵押贷款至今已四年之久,原告作为李刚的妻子,应当知道房产被抵押,且李刚在贷款时提交了结婚证和复印件,并向法庭提交了该结婚证的复印件。
法庭经审理认为,李刚虽然在将共同财产抵押时未经其妻王倩的同意,但信用社是在李刚系其丈夫这一特殊身份下,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李刚的行为是征得了王倩的同意,才与李刚签订了抵押合同。作为李刚之妻的原告,属于应当知道其丈夫抵押的行为而未提出异议的。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的规定,遂依照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该抵押合同有效。
■法官点评:
本案中,王倩与借款人李刚系夫妻关系,李刚所抵押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信用社是基于双方是合法夫妻这一可信赖的事实,才与李刚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而且在长达四年的时间内,王倩作为共有人应当知道其共有的房产被抵押而没有提出过异议,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内容,因此,抵押合同是有效的。
当前,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抵押贷款现象普遍存在,若简单的以抵押合同未经共有人同意而将抵押贷款合同认定为无效,这就不可避免的存在夫妻合谋骗取贷款的可能,势必会放纵这种恶意串通骗取贷款的行为,就会损害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金融机构遭受巨大损失。
本案中,李刚虽然没有得到王倩的明确授权,但是李刚是王倩的丈夫,手中持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证,且提交了夫妻二人的结婚证。这些事实的存在,使信用社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李刚享有其妻王倩的代理权,其作出的民事行为对王倩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李刚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回答3:

要双签的,如果是你一个人的名字,那就可以单签

回答4:

拿另一方的身份证可否抵押贷款

回答5:

两个人都要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