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设备(及压力容器)检验要求及审批程序
进口设备需经省外经贸部门审批,一般进口设备报海关备案,经商检机构检验后即可。
进口压力容器在签合同前15天须向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省锅炉压力容器检测中心在设备到岸后负责检验。对压力容器的制造商中国实行的是许可证制度,因此进口压力容器的国外制造企业必须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应按《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并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关于国外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标准,目前我国只承认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等5国的标准。
锅炉压力容器进出口安全监督管理程序
(一)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查两部分。
1、 进口安全质量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国际贸易惯例,我国于1993年9月29日颁布了《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5年又公布了《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目录》所列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外国或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产品生产厂商,自1997年10月1日起,必须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其产品方能进入中国。
2、 许可制度实施基本程序
凡需向我国出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境外厂商或其代理人需按规定向许可证颁发部门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授权检验单位到申请厂商的制造现场进行许可审查、检测以及许可后的日常检查。
(二)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查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到达我国境内时必须接受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不得在我国安装使用。监督检验工作由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管理。
1、 进口检验依据的标准规范和基本要求
进入到我国大陆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必须符合我国规章、标准要求。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
(1) 进口设备随机安全技术资料要求;
(2) 铭牌内容要求;
(3) 金属材料的基本要求;
(4) 结构的基本要求;
(5) 焊接与无损检测;
(6) 安全附件及其仪表;
(7) 计量单位要求。
2、 对合同的要求
为了避免因标准、规范的差别造成进口监督检验时的问题,进口监督管理工作应从进口合同的洽谈就开始介入。签订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合约时必须明确下列事项:
(1) 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依据的规程、规范和标准;
(2)产品随机文件中应包括的资料,如总图、主要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安装说明书、安全阀排量计算书;
(3)是否需要在制造国进行监造;
(4)索赔期限。
3、 检验的基本程序
合约签订后,货主应及时将上述内容报送首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抵达安装现场后,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安全性能检验完成后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后交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货主。
(三)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
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是由中国境内的企业制造,而在中国境外使用。其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到设计、制造和检验三个环节的要求,与在中国境内制造并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要求是一致的。
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由检验单位完成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交外贸经营单位持此报告向产地商检机构的报检。
对违反《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的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由商检机构和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问当地特检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