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2024-12-16 16:47:20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1.税务管理
登记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
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
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纳税人停业期
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
管理。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
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账簿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
内,按规定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
扣、代缴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账簿。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
凭证及其他纳税资料的保管期限为10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
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
备案。
2.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税务机关对发票的印制实行统一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
定的企业统一印制,其他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刷。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
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以
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临时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本地税务机关
证明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对外省来本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
10000元以下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
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开具
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
发票;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3.税款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由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
表,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后,填写缴款书,由纳税人到当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适用
于掌握税收法律法规,账簿、凭证、财务会计制度比较健全的纳税人。
查定征收。查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耗用原材
料等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
以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小、账册不健全、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水平较低、产品零星、税源分散的纳税人。
4.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时,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
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如发现纳税人有明显得转移、隐匿收入、财
产或者应纳税的商品、货物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
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冻结、扣压或者查封纳税
人的存款、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5.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执
行税务机关的决定,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15日内缴纳税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
罚款。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
诉的,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来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内容很多。你说的问题太大了.如果你需要相关跟详细的资料,建议你够相关书籍,或者网上电子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