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什么是“房地一体主义”

2025-01-24 10:48:41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房地一体主义”主义就是抵押、查封和处置的一并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三层含义:

一、房地一并抵押原则,也即房和地,要抵一起抵。

《担保法》第36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都规定了应“同时抵押”。《物权法》第182条除规定了应“一并抵押”外,还规定若只抵押一个时,另一个“视为一并抵押”。

据此,当地上附有建筑物时,房和地应一并抵押,若单独办理房产抵押的,物权法强行规定“视为一并抵押”,反之亦然。

二、房地一并查封原则,也即房和地,要封一起封。

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6条规定,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属同一权利主体时,应当“同时查封”。

2014年10月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3条对此进行了弥补,该条规定,除房地权属分属不同的主体外,“查封一个及于另一个”。

三、房地一并处置原则,也即房和地,要卖一起卖。

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第146条、第147条又分别确立了“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原则。

扩展资料:

房地一体原则的例外

(一)划拔土地上及其建筑物

根据物权法第182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权一经设定,抵押标的物即自动涵括了设定抵押时的建筑物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全部价值。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文的规定,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从而导致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建筑物设定抵押时,抵押权人对相当于出让金价值的部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土地租赁中的房地分离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第2项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章之规定及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一定的前提下可以出租其土地给他人使用,国有土地也可由政府直接出租给他人使用。

承租人在承租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必然导致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合法分属不同民事主体的局面出现。

(三)物权法第142条但书所指的房地分离。

《物权法》第142条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该条但书中对有证据证明未登记的地上建筑物不属于已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的,按房地分属不同的民事主体处理。实践中,该种情形主要发生于:

一是该地上建筑物等不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比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但为逃避税收等没有办理变更手续,地上建筑物实际上是由他人受让土地后建造的。

二是地上建筑物等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但基于与他人设立的其他法律关系,如联建、合资、合作等,按约定建成后的建筑物等权属应部分或全部归他人所有。

三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经将建造的建筑物等预售给他人。

四是部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是通过TOT等方式进行的,政府部门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将已经开发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投资方,但并不转让变更土地使用权的权属。

那么如果投资方另行增设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将直接导致地上建筑物与土地在经营期内分离。

参考资料:担保法——中国人大网

物权法——中国人大网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国人大网

依法规范法院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问题的通知——最高法

最高法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河南法院

最高法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相关问题批复—自然资源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百度百科

回答2:

所谓的.“房地一体主义”,根据《物权法》第146条、第147条和第182条的规定,包含两项内容:(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2)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法律教%育%网

回答3: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也就是说,如果要出让地上建筑物那么应当一并出让建筑物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即“地随房走”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也就是说,如果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对赶快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同时做出补偿,即飞“房随地走”。
综上,就是物权法所规定的“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