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评价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实际意义,就在于对其法律效力的影响。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可以分为若干种,一般包括拘束力、执行力和确定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预。
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都会有一个可争议和可更改期。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途径获得救济,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行政监督程序撤回已经生效却有法律缺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出于稳定行政管理关系的需要,这一期限不可能无限延长。当法定的不可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取得了确定力。当然这是形式意义的确定力。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理论上,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拘束力后,有关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相关义务。如果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这些义务,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就可以发生作用。有关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采取措施,强制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安排。
你的理解有一定偏差。“如果具体行政行为错了,比如罚你100,但是后来发现错了,不是可以更改吗?”这种情况是不会出现的。因为行政法规一般都是设定了处罚范围,例如:罚款1元以上,200元以下,那么罚你100元就绝对不会错,也就是说这个处罚是合法的,至于是否合理,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就不考虑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均不审查合理性的问题。
“另外,关于撤销,不是还有行政复议,和诉讼吗?如果成功了,不就可以撤销吗?”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如果撤销了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的理由肯定不是:处罚不合理。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
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什么事情都不是绝对的,所以,确定力也是相对的,不要钻牛角尖
要理解撤销的意义:撤销是指一个行为还没有开始执行动作的时候,及时撤除,使其在没发生行为动作前就失效的动作。
当一个行政行为发生时,行政指令已经实施,就会产生一定的行为法律关系,即使后面发现错误,进行改正,对于原行政行为来讲只是一个纠正和补偿的动作,而原行政行为已经执行,即使还没执行完成,但它已经动作了,就不存在撤销的概念。
确定力分为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
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在法定的救济期间过后即不得再提起复议或诉讼寻求救济,又称为不可争力。
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经过法定救济期间后,其内容非依法定程序不能再变动,就行政机关而言,不能对同一违法行为,依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依据再作出另一行政行为;就被当事人来说,也不能就同一事项请求变更,又称为不可变更力。
因此具体性行政行为不是不可更改或撤销,而是不可随意更改或撤销。这是保证权力和责任的统一性,行政机关行使了权力,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然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切实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