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其他合同不同的是具有约束第三人的性质,合同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订,托运人通常不是收货人,承运人应向第三者收货人交付货物,收货人虽不参加合同的签订,但可直接取得合同的某些权利,并受合同的一定约束。收货人也是合同的主体之一。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提单是物权凭证和运输合同的证明,买卖中货物的风险转移和提单的流转都有相应的法律或惯例调整,收货人凭持有的正本提单提货,收货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对承运人提起诉讼是常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