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手写协议或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么?

2024-11-21 03: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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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有效。对方手写协议或承诺,只要同时符合对方有关民事行为能力、内容合法的规定,并由对方亲自签名确认的,都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有效合同成立的条件主要有: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合同行为能力和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这是当事人了解和把握合同的发展状况及法律效果的基本条件。自然人签订合同,原则上须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亲自签订合同,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

合同法有一个例外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纯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对于非自然人而言,必须是依法定程序成立后才具有合同行为能力。同时还要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即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部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签订合同。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相一致。意思表示不真实,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在一般误解等情况下,合同仍为有效。

在重大误解时,合同则可被变更或者撤销。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合同可被变更或者撤销。在因欺诈、胁迫而成立合同场合,若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若未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可被变更或撤销。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合同标的决定着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没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积极的意义,应归于无效。合同标的可能,是指合同给付可能实现。合同标的确定,是指合同标的自始确定,或可得确定。

以下情况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例如,被执行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与他人恶意串通买卖自己所有的房屋,以此规避法院强制执行,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是为了房屋买卖,而是故意掩盖非法行为。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100万元,双方经过协商签订借款协议,张三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约定张三逾期不还借款,抵押房屋归李四所有。

张三与李四同时还一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三将借款所抵押房屋出卖给李四并办理了网签。张三与李四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合同约定抵押房屋归抵押权人李四所有,也违反了担保法禁止流押规定,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房屋为农村宅基地,法律农村房屋禁止出卖给城镇居民,如果买房人为城镇居民,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无效。

手写合同只要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范要求,且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都是有效的。至于合同到底是手写还是机打都不是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定因素。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协议只要没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又有双方签字画押。手写的或者打印的无所谓都有效。

手写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如对方不认账可进行起诉。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采用书面形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回答2:

回答3:

有法律效力的。

对方手写协议或承诺,只要同时符合对方有关民事行为能力、内容合法的规定,并由对方亲自签名确认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扩展资料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因此,按照私法自治的原则,手写的合同是具有法律作用的,只要双方在合同上签了字,就具备法律效力。

就算是用铅笔写的合同或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双方达成合意,而且不违法,有双方的签名或者手印,合同就成立生效。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回答4: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如果对方手写协议或承诺,只要同时符合对方有关民事 行为能力、内容合法的规定,并由对方亲自签名确认的,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扩展资料

徐强是一位离休干部,2011年10月去世,享年85岁。

2008年5月12日,徐强手写了三份遗嘱,内容均写着“我有房子130平方米,东边是三房一厅,大约69平方米,西边是二房一厅大约是61平方米,二房一厅给女儿。把我住的三房一厅遗赠送给保姆李某霞,她照顾我终生,作为回报,任何人不得与保姆李某霞争夺。徐强 2008年5月12日”。

徐强与妻子育有三名子女,大儿子和大女儿先于徐强去世。徐强去世后,其后人向公证处申请继承徐强遗产,并共同确认,徐强生前没有订立遗嘱或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因其他继承人放弃了继承,徐强的女儿占其中一套房屋的全部产权份额,孙子占另一套房屋的全部产权份额。

保姆李某霞拿着徐强写的三份自书遗嘱告上法庭,自称从2001年开始担任徐强的家庭保姆,照顾老人。徐强将一套房屋给她,是感谢这么多年她尽心尽力的照顾。

徐强的女儿徐丽(化名)认为,2008年5月12日徐强的自书遗嘱三份是无效的,连续出具三份遗嘱与常理不符。她认为,徐强从2008年5月7日起多次被诊断患有阿尔茨海默病,三份遗嘱即使是徐强所写,也是在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时候书写,不是徐强的真实意思表示。

还有证人称,2011年1月27日徐强立下口头遗嘱,称一套房留给后人,另一套房因是女儿实际出资,因此留给女儿徐丽。徐强的后人还拿出一家餐饮企业出具的证明,证实2011年2月20日至2012年7月1日李某霞在该公司兼职小时工。

当时徐强已在ICU病房,无需保姆贴身照顾,因此保姆的行为不符合照顾徐强终生的表述。

经鉴定,徐强于2008年5月12日签署遗嘱期间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该鉴定结论程序合法,法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结合徐强自2008年起出现记忆力下降,呈持续病程,逐渐加重,被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

2008年4月22日MMSE(简易智力状态检查)得分21分,提示有痴呆表现,存在轻度认知功能缺失,其对于重大行为缺乏判断能力,不能预见遗赠房屋行为的后果,不具备处分房屋产权的行为能力,且其在书写项目得零分,无法写出完整句子,可见徐强在2008年5月期间也不具备书写遗嘱的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法院认定徐强于2008年5月12日签署遗嘱的行为无效,驳回李某霞的全部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参考资料:人民网-老人患痴呆症离世 保姆持3份手写遗嘱争房产

回答5:

对方手写协议或承诺,只要同时符合对方有关民事 行为能力、内容合法的规定,并由对方亲自签名确认的,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