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在医学上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重度丧失正常精神作用的精神病。精神病人要区分情况,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如果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情况下离婚同正常健康人离婚程序。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设置诉讼代理人,一般由父母或者近亲属作代理人,夫妻之间作为第一监护人并不能作为离婚诉讼的代理人。而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不应该剥夺他们的诉讼权利,在其清醒时,应保障其处理自己婚姻事务的权利。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而提起离婚诉讼主要有三种情形:1.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婚后久治不愈的;2.一方婚前患过精神病,但患者和亲属隐瞒其精神病史,婚后共同生活中又复发的;3.一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对于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诉离婚的,如果确实属于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但要安排好患者的监护、生活、治疗等问题。
新中国婚姻法实施以前,因近亲结婚及有新婚姻法禁止结婚遗传病结婚等原因,导致特殊历史时期,相当比例的精神病患者(完全或间歇性)给社会产生了极大的负担。今年来非因近亲结婚及禁止结婚遗传病结婚原因,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为精神病患者的情况时有发生,众所周知,完全精神病患者或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发病时均无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提出离婚或参加诉讼“被”离婚,那一方患有精神病的,另一方或家属能否提出离婚?
答案是特殊情况下可以离婚。
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的,本身作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患病期间),作为原告起诉离婚,显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起诉离婚的,法院一般会受理后驳回起诉或不予立案。同理,其近亲属也不得作为其代理人提出离婚,否则即干预了婚姻自由。
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对方起诉离婚的,对方一般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可自行决定委托代理人,而患有精神病一方,往往无法表达“真实”意思,故通常会由法院为其指定代理人,以更好的维护其财产权益,但是否离婚,法院多参考婚姻状况依法进行裁判。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这几种情况可以离婚。
1、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
2、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久治不愈的
3、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由于一方患有精神类疾病,那么双方不适合采取协议的方式离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同时,根据离婚自由的原则,想离婚的一方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