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期间规定了服务年限,违约的话是否该赔偿培训期间的工资?

2024-11-24 12: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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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合同法》 第22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 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于 “专项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16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
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 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据此,
专项培训费用主要有3个方面: 一是培训期间的学习费用, 二是培训往返的差旅费, 三是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那么, 培训期间的工资是否属于
“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目前的法律、 法规并未作出进一步解释。 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有必要对工资的含义和性质进行解释。
对于工资这一概念,《现代汉语词典》 的解释为: 作为劳动报酬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 “百度百科” 的解释为:
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与员工之间的约定, 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 劳部发 〔1994〕489号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3条解释为: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从这3个解释来看,通常意义上的工资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义务而获得的报酬。
换言之, 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的情况下,方可获得工资 (法定的休假除外)。

  因此, 培训期间的工资能否作为违约金内容, 要看两个方面:
一是培训期间, 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劳动义务, 如果劳动者属于半脱产培训, 或者是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专项技术培训, 则期间的工资不能计入培训费成本。
二是在服务期协议中, 有无明确约定将工资计入培训费。 如果协议中明确培训期间的工资列入专项培训费用,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辞职的, 应当按比例向用人单位赔付;
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培训期间的工资就不能计入违约金范畴。

  另外,考虑到在培训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在将工资列入服务期违约金时,应为劳动者保留一部分作为培训期间的生活津贴,余额部分方可作为服务期违约金。

回答2:

赔偿必要的培训费即可
纵横法律网-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蔡瑰律师

回答3: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