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2024-12-12 1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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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主要应从罪犯的主观故意方面来区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如果罪犯以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为目的实施犯罪行为、主动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在主观上就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罪犯仅是以伤害被害人为目的而实施犯罪行为、主观上不希望被害人死亡的,则就属于故意伤害行为而不是故意杀人,如果致人轻伤以上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至于罪犯在主观上是以故意杀人还是以故意伤害为目的,则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分析。在进行判断时,在考虑罪犯本人的供述外,还应该综合考虑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前所进行的准备、使用的是什么凶器及其来源、如何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罪犯在实施犯罪前后的言行等情况,这样这样才可以较为准确在判断是属于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回答2:

摘 要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存在诸多共性,其在犯罪构成要件和概念方面的详细阐述,使得理论方面能够比较容易区分出两罪,但由于犯罪构成要件及概念的抽象性,以及具体案件的多样性,使得司法实务中还是较难区分两罪,为了准确定性,做到罪行相适应,本文现主要通过一则案例来对如何区分两罪进行探讨。
关键词 案例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
作者简介:董海东,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76-03
一、基本案情
1992年12月10日15时许,周某和孙某、黄某等人在浙江省瑞安市一渡口搬运钢管和棉被到渡船上时,碰撞到被告人洪某,被告人洪某与孙某、黄某等人发生口角并扭打,后被周某、范某及其他乘客劝阻。被告人洪某随即离船上岸,从渡口旁边的猪肉摊上拿了一把杀猪刀和一把菜刀返回到渡口,并威胁船老大将已经离岸的渡船返回。待渡船靠岸后,被告人洪某持杀猪刀和菜刀跳到渡船里,孙某和周某等人见状逃离上岸,被告人洪某持刀随后追上周某,用刀砍、捅被害人周某的头部、颈部、胸部,被害人周某倒地后,被告人洪某又用刀砍其腿部。后经范某等人阻止,被告人洪某才携刀逃离。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的头部创伤二处、左面部、左颈部、右前臂、左前下胸部各有创

回答3: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1、侵害的客体不同;2、犯罪的目的不同;3、构成犯罪的条件不同,故意伤害未遂不为罪;而故意杀人未遂构成犯罪。即构成故意杀人罪。

回答4:

  具体如下: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回答5:

故意杀人是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的,采取的举动明显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动机、过程予以认定。故意伤害的目的不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采取的手段也有所轻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