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桩基数郑技术规范》JGJ94-2008第4.1.2条规定,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小于 C25。没有其他关于此问题的规定。
那么为什么,经常要问,水下灌注混凝土成桩工艺的混凝液明土灌注桩设计时混凝土强度等级提高一个等级呢?
原因是这样的:水下混凝土是通过混凝土密度与水密度之间的压力差灌注成桩的,属于自密实混凝土,不能通过振捣等方式进行密实处理,容易造成混凝土内部结构不均匀,可能引起局部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设计人员考虑到这种工艺存在的质量通病或者客观存在的工艺缺陷,为闹毕告了保证桩身强度满足上部结构的荷载要求,一般都会在设计的时候,对混凝土强度等级提高一个等级,这样,即使出现个别桩身混凝土不满足要求时,也能满足上部荷载的要求,不影响使用,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至于网上有些人说的设计强度确定公式fcu,0≥1.15fcu,k,和本题无关。这个公式是在设计的时候计算理论强度是应用,而提高一个等级是理论强度计算完成后,额外对强度提高,做的一个储备,和规范里面的安全储备是不一样的。
国家标腊埋辩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中对此问题有明确规定,条文、条文说明如下:
上海市《钻孔灌注桩施工规程》(DG_TJ08-202-2020)中对此问液纤题也有明确规定,条文、条文说明如下:轮缺
没道理,只是在配合比设计阶段配置强度要乘以1.15的系数,所谓的强度保证系数。
质监站就是地头蛇,按他说的搞就是了。他也不天天等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