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给我的支票弄丢了 现在客户说支票是别人给的 他也换不回来,我这只有支票号 其他的什么都没有

现在公司要自己承担 一万多呢,我该怎么办啊 大家帮帮忙
2024-11-27 21:5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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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票据丧失后,有三种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具体到转账支票来讲,挂失止付就是在丢失支票后,立即到支票的付款人(即出票人的开户银行),通知付款银行暂停支付支票票款。挂失止付的效力是暂时的和有限的,它只能暂时停止支付。所以要切实保障支票票款的安全,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公示催告:即失票人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的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
普通诉讼:是指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需要说明的是,这三种措施并不存在先后顺序,而且前两种措施并不能保证票款绝对安全,而且有效时间较短,所以普通诉讼是最有效的补效措施。至于各种措施的的具体手续,比较复杂,建议咨询当地银行、法院、律师等。
参考以下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百九十五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七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但愿我的回答能给你帮助。

回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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