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药总局2015.10.1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章节的规定,食品经营第一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需承担以下法律风险和后果: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食品经营第一责任人,要承担经营风险和经营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当中所面临的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性。那么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承担哪些不利后果?
1.企业经营不善导致亏损或收益发生非预期的不正常减少或成本发生非预期的不合理增加,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行政处罚,因触犯刑法导致定罪刑罚等皆属不利后果。
2.不利后果分为财产性损失和人身性损失两类,前者如货款收回不能、商业秘密泄露、投资失误、产业政策调整、利率和汇率调整、自然灾害、行政罚款、罚金刑罚等,后者如企业被撤销授予驰名商标、被撤销授予“老字号”等荣誉称号、被吊销营业执照、商誉受损等(由于我国并未承认企业具有精神利益,所以本文将“商誉”等精神性损失列入人身性损失的范畴)。
3.经营法律风险的存在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企业经营行为的存在,二是法律对经营行为的调整。
常见的几类交易(合同)行为以及由此产生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1、买卖行为
市场主体双方要完成一项买卖,先后需经历两类行为方为成交,即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通俗而言,债权行为即是订立合同的行为,物权行为则是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或价款交付对方的行为。?前类行为完成后,双方尚不能根据合同直接支配、处分仍为对方所有之货物或价款,仅有权基于所享之合同债权请求对方适当的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后类行为完成后,标的物互易,双方各自就易得之财产享有所有权,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人。
在买卖交易过程中,买方目的能否实现,在乎最终得到的货物(或服务)是否各方面均符合其意愿,满足其用途;卖方目的能否实现,在乎价款能否如数、按期获得。因此,货物(或服务)、价款、交付是买卖行为的三个要素。以下将从上述两类行为、三个要素这两方面讲述买卖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有些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服务和价款。服务不属于物的范畴,因此付出服务的行为并非物权行为,但这并不影响物权行为理论对这类买卖合同的适用性,因为其中支付价款的行为属于物权行为。
2、买卖合同的订立
市场交易越积极、活跃,交易主体趋利欲望越明显,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越高。在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之前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选择交易的对方是否适合。怎样选择适合的对象进行买卖交易?交易对方的诚信和道德如何存在很大程度的主观性、无法评估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应当以客观指标为依据进行考虑。
能够客观反映交易对方能否诚信的履行合同的两个客观指标是对方的经济实力和经营资格。考察对方经济实力的方法有限,通过某些方法得到的结论的真实性也不能保障,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和对方的具体情形采取尽可能有效的考察方式。对对方经营资格的审查主要通过审查其各类证照的方式进行。首先,如果交易对方是生产厂家,那么必须具有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
法律对消费者较之批发商等非消费者买方主体给予了更为有力的保护,对消费者在交易双方之间作了偏向性保护,同时设定了一系列商场对消费者的法定义务——商场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逃避义务的履行,故商场想要防范其销售商品阶段的风险主要还需借助于采购货物阶段的防范。
3、价款
卖方进行一项交易的最重要动机就是获得满意的价款。在合同订立阶段,买方对于价款金额的风险的把握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是明确无误的表述价款金额是多少。签订合同时,应当检查其中数据是否准确无误,包括金额的大小写是否一致,单价单位是否正确。
二是明确价款金额是单价还是总价,并注意单价经计算后的总价是否正确无误。建议合同明确计算错误时以单价(或是总价)为准。
三是明确价款对应货物的数量是多少。
四是明确价款包括哪些内容。
五是明确价款在哪些情形下应当进行调整。
文献摘自:http://www.66law.cn/domainblog/110994.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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