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扣分的。
实习期驾驶人违反实习期管理规定的情形主要有三种:一是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这些车辆有的属于公共交通工具,有的属于特种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公共安全责任重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实习期驾驶人不得驾驶。二是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时,没有持相应或更高以上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指导。三是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如果实习期驾驶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单纯驾驶不扣分,但如有其他违法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则可以扣分。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涉嫌刑事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罪;如刑事定罪可能会被禁驾。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部分地区各异,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驾驶证实习期是不能单独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被查不扣分,罚款200,并由交警引领下高速。
二、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陪同的驾驶人应乘坐在副驾驶位置,对实习驾驶人进行指导。无驾驶员陪同或陪同驾驶员不符合要求的,将被处200元罚款。
三、不贴、“实习标志”:处罚200元
根据“123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样式的实习标志。
四、新手单独上高速:处罚200元
根据“123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即驾驶证正本“初次领证日期”之日起的12个月内);实习期被延长的,“初次领证日期”之日起的24个月为实习期。
如果副驾上没有坐一个驾龄3年以上的老驾驶员的话,只罚款不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