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中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几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024-11-05 09: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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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十五日。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扩展资料:

媒体报道:

旅客未登记宾馆接10万元罚单 警方首开行政处罚单

2018年08月30日08:16  来源:北京晨报

今年7月,北京警方在对大兴一宾馆执法检查时发现有13名旅客未登记。警方要求宾馆整改并处以500元罚款。但一个月过去,警方再次检查发现该酒店仍有旅客未登记。

警方依法对宾馆罚款10万元。昨天,记者获悉,这也是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施行以来,北京警方依据该法对旅馆业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参考资料:人民网-旅客未登记宾馆接10万元罚单 警方首开行政处罚单

回答2: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回答3:

15日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