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事实婚姻是以1994年2月1日为分水岭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现行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我国承认事实婚姻的时间是1994年2月以前! 但是在刑法中重婚罪那里是承认事实婚姻的。
现行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我国承认事实婚姻的时间是1994年2月以前!
对于在1994年之前未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事实婚姻,94年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构成事实婚姻,只按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