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在店面签名的吧,你不用付任何的法律责任。你的签名只不过是替老板签收了那份询问通知书而已,跟你替老板签收快递是一样的。
你老板没有时间或者不敢按时去工商所的话,也没有多大问题的,迟点过去也是可以的。不过你老板一直逃避的话,如果最后工商所有证据证明你老板违法了,到时候工商所的处罚可能就重一些,你老板现在主动配合的话,到时候向工商所求情就可能轻一些。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 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询问通知书》是工商机关办案中经常使用的法律文书,受过工商罚款的生意人都会收到此类文书,收到后就要到工商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意味着要罚款了,不但如此,还意味着在接受询问时间里,将被限制人身自由,失去自由的权利。
工商部门出具《询问通知书》的法律依据是1987年9月17日实施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询问投机倒把行为人、嫌疑人和证人。询问时可以通知被询问人到指定地点进行”。但2008年1月23日这部古董法规已经被国务院发布的第516号令废止,取而替之的是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其中第二十四条指出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但请注意,这里工商执法人员已经不可以再使用《询问通知书》这种强制手段的形式进行询问取证。实际上已经中止工商部门以滥发《询问通知书》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
应该没什么 ,主要还是找你老板的,你去了也没什么用,现在签收了,你问下你老板 看他怎么处理,如果要愿意解决,其实也没什么,应该是发点钱了事,如果他不管的话,你可以当做什么都发生,把那个东西原版放好,放到看不到的地方,回来就说不知道这个事情,就是你签收的 你说你忘记了,也无所谓,快递这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