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广西公务员考试警察专业的各项要求是什么?

跪求!!!
2024-12-18 07:17:06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公务员考试的笔试公共科目都是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两科,非公安专业的考生要考公安岗位需加考一门专业课,即公安基础知识。
给您附上一些这个科目的考纲: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修订)
第一章 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第一节 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警察的含义;警察的起源;萌芽期的警察;古代警察;近代警察;近代警察的管理体制;我国近代警察的建立;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的区别;新中国成立前的人民公安机关;建国后17年人民公安机关取得的巨大成就;十年“文化大革命”使公安工作遭受严重挫折;在新的历史时期公安事业在改革中创新、发展。 第二节 公安机关的性质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 第三节 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公安机关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的关系。 第四节 公安机关的宗旨公安机关的宗旨;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必然要求;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要求;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

第二章 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权第一节 公安机关的任务 公安机关性质、职能与任务、职责的关系;公安机关任务的概念;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维护国家安全的含义及内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内容;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含义;保护公共财物和个人合法财产的内容;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内容。 第二节 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机关职责的含义和特点;新世纪、新阶段公安机关担负的三大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及其法律依据;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应当履行职责;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公益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公安机关主要警种的职责。 第三节 公安机关的权力 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与特点;公安机关权力的分类;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权的分类;治安行政处置权的含义及其内容;治安行政处罚的含义及其种类;治安监督检查权的含义;劳动教养的含义;治安行政强制的含义及其种类;公安机关刑事司法权的构成;法律关于立案程序的有关规定;侦查的含义及侦查权的构成;刑事强制权的含义及其构成;执行的含义及刑罚执行权的内容;警械、武器使用权的含义及其构成;紧急状态处置权的含义及其构成;紧急优先权的行使;紧急征用权的行使;紧急排险的含义及其实施;管制权的行使;戒严的含义及戒严执行权的行使。

第三章 公安工作的内容和特点 第一节 公安工作的内容 公安工作的含义;公安工作的主要内容;公安领导工作、公安秘书工作、公安指挥工作、公安政治工作、公安专业工作、公安法制工作、公安教育科研工作、公安后勤保障工作的概念和主要内容;公安专业工作的分类;刑事司法工作、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保卫工作、警卫工作的概念和内容。 第二节 公安工作的特点 公安工作整体上表现出的特点;公安专业工作的特点。

第四章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根本路线第一节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必要性;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途径;公安机关与党委领导的关系;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 第二节 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 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公安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必要性;贯彻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途径;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公安机关群众工作的任务;坚持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新经验。 第三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内容和要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手段;防止和打击经济犯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第五章 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 第一节 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 公安工作基本方针;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主导方面;建立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社会工程;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社会工程中的治安工作社会化;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社会工程中警民结合的形式;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社会工程中公安群众工作信息化的内容。 第二节 公安工作的基本政策 公安政策的概念;几项基本的公安政策;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政策的具体应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出发点;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的含义;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应注意的问题;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政策的基本要求和意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政策的含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政策中“教育多数,处罚少数”的基本要求。
体能测试的项目有:
外 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 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 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 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 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一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汞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自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 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 2.00一一1 8.66千帕(90一一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一一11.46千帕(60一一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 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 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 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七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以上资料供你参考,祝你早日达成梦想哦!

回答2: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非公安专业人员和报考法院、检察院职位但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除参加公共科目笔试(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外,还需参加专业笔试。专业笔试由自治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回答3:

博汇教育广西分校的小镇很荣幸为你回答!
您这个问题问得很泛
警察专业的要考专业考试,而在身体要求上,某些警察专业的职位要求比其他的相对要严格
比如身高 体重 视力 等
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以上我们的官方网站找老师询问
祝您考试顺利

回答4:

你好,普警一般的是考行测+公安专业课
还有一些专业警察,可能是考的行测+专业课比如计算机或者财会之类的,就看对应的专业了
具体的你可以参考下今年的2012安徽省考

业精于勤,荒于戏。行成于思,毁于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