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为各种问题需要搬迁,不愿意跟随公司搬迁的视为主动离职,并不作任何补偿,是否合法就要看自己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如果合同中具有工作地址约定的,那么就是用人单位违约,可以依据劳动法规要求用工单位赔偿违约金的,用工单位不予赔偿的,可以向社保局举报后,申请劳动纠纷仲裁。但是如果没有约定的,那么就没有办法进行申诉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换句话来讲,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一致的,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即员工有权不跟随。员工并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辞退员工,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员工不要求履行的,则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向员工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
如楼上说的,搬迁的确符合法律规定,但属于签订劳动合同法里规定的“重大事项变更”情形,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时的重大事项变更的,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的,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就要按照工龄支付补偿金、并支付代通金,如果有加班费、年休假等,此时可以一并提出。
可以明确说,公司的说法站不住脚,在法庭上不会获得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
以上是跟你情况相关的法律条文,你可以不看,大体来说就是,你这样的情况,公司应该提前30天给予你选择的机会,终止合同可获得补偿,但不是按照解雇你的计算方式来计算
不支付经济补偿肯定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