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责任尚未划分,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已经确定的,肇事车辆可以提出去;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尚未确定的肇事车辆则无法提出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需要进一步核查、检验、鉴定的车辆、证件、物品等,交通警察应当依法扣留或者扣押,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扣押物品清单等法律文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已经死亡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扣押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经调查确认需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扣押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参考资料来源:福州交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按照你的情况,目前肇事方提走车辆确实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没有多少影响,但是对后续事故损失索赔的问题处理就不一定没有关系了。
首先要看伤者的情况,如果后续治疗情况乐观,不导致伤者伤残等级且不涉及大额度医疗费用的前提下,对方又投保了足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那么对方现在提车确实就没有多大影响。
但是如果后续涉及大额度费用的索赔,或者伤者致残的情况,就有可能超出对方的保险投保额度,此时就不应该同意对方提车,并且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起诉对方并保全事故车辆,这样你方的赔偿才能够尽可能地得到保障。
朋友,你们的这起交通事故,应该是一起不是存有严重后果的事故哈。交警对肇事车辆的暂扣,仅仅是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才将车子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现在交警根据肇事方的保险情况,加上你方受到伤害的状况,让对方交纳了部分押金后,就要放车走人,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因为,要在长时期的扣押肇事车辆,是无法可依的。除非,你方为了避免对方逃避责任,提前进行诉讼保全,才可能以此车作为抵押物。
对此我认为,在对方向交警队交纳了两万元后,你也不要为此而担忧,等到伤者全愈后,再来对事故的善后赔偿及后期的治疗作出处理。在绝大多数的事故中,是不会出现你所担忧的因肇事车辆的放走后,对事故的善后工作会有多大的影响的。
肇事方提车出去对后期理赔没有什么影响,但有一个前提,必需完成事故责任认定,否则不能提车。
最好分清责任再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