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这边是对于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30天)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向外管局监测系统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相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信息等。预计出口日期和实际出口日期只要在当月(如都是10月份)中就不用调整的;如果隔月的话就用调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