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了呼格吉勒图案,大家说说刑讯逼供……的冤案,怎样才能减少。

2024-11-29 12: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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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司法问责制度,根本上是为了减少和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那么,万一案子判错了,怎么办?中国古代在这方面有详细的规定,主要有同职公坐、援法断罪、违法宣判、出入人罪、淹禁不决五种情况,分别论罪。其中,最突出的是“同职公坐”责任。
  所谓“同职公坐”,是指所有参与具体办案的人员,在判决书上均要签字,如果将案件错判了,均负有连带责任,即过去常说的“连坐”。《唐律疏议·名例》“同职犯公坐”条:“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可见,即便无私心、无腐败,仅仅是工作失误,从上到下四级责任人都要接受相应的处罚。
  如果非工作失误,采取虚构事实、增减案情的办法,将案子错判,有罪者判无罪,无罪者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即所谓“出入人罪”,惩罚更重,法官要遭“反坐”:判处和犯人相同的罪行,即误判犯人死刑的,出事法官也犯死罪,且竖悄“死罪不减”。
  “反坐制度”继承了先秦判罚不公“其罪惟均”的刑法思想,此制度在汉代即施行,汉禅侍顺帝建康元年(公元144年),零陵太守刘康,因为“坐杀无辜,下狱死。”
  法官依法审案,“援法断罪”,否则问题也严重。据《商君书·赏刑》,先秦时如果法官不执行君主法令,将被判处死刑,而且父母、兄弟、老婆都跟着他倒霉。这一点进入封建时代后,有所减轻,但也要领“笞刑”,唐、宋及明、清法律中都规定,“违者笞三十”。

但现在情况是,冤假错案往往引发全社会关注,但错案追究往往不了了之。比如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昭雪后,有关部门说是要启动错案追究,但公众至今不知道追究了谁。浙江张氏叔侄杀人案去年被纠正,浙江方面也表态展开调查,但一年半过去,结论杳如黄鹤。
  在任何冤假错案中,都可能存在三种责任:国家或曰制度责任、领导责任与办案人员个人责任,三种责任各有份际。在近几年来有关冤假错案的责任讨论中,很多人将责任推给体制、制度、政策,比如“严打”、“命案必破”,而对责任人抱持无限同情。这不是一种明了责任的认识。
要防止冤假错案,国家、领导与办案人员各有职守,只有各尽其责,才能使结果符合社会期待。错案的发生,国家自然要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但办案人员的个体责任不容推卸,就算是“严打”、“命案必破”政策,也是以“依法”为前提,它可没教谁去刑讯逼供、颠倒黑白。
  防止冤假错案,当然不是事后追究这么简单。良法与好制度总是必要的,甚至舆论监督也是纠错机制之一,我们需要穷尽一切可能的手段。错案既已纠正,该落实的错案责任就得落实到人。谁对冤假错案负有责任,包括政法委领导、公检法工作人员,都应当受到追究。特别是对徇私枉法者、刑讯逼供参与者和渎职人员,必须一余袭渣查到底,坚决给公众一个交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