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问题,财产和孩子的判决

2024-12-15 02: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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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财产当然是要分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孩子
1、夫妻双方的综合素质
在日常家庭生活中,父母的待人接物、生活理念、道德品质及学习热情等特性时时影响着自己的孩子,所以,争取抚养权一方应尽力将自身具备的这些优势展现出来。比如提供教育经历证明、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对方违纪违规受单位处罚、违法犯罪受到处理的证据等。

2、双方的抚养能力
法院确认双方的抚养能力主要看两方面:一是双方的经济能力;二是双方的家庭环境,包括家庭成员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实力,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对争取抚养权是非常有利的。如果当事人家庭里还有身体健康的父母,他们有能力照顾孩子,这也需要向法庭说明。当事人可提供自己单位的工资证明、缴税单据,经营公司的还可以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情况的证明,另外还可以让自己的父母出庭说明。

3、孩子的意见
如果孩子已满10周岁,当事人应征求孩子的意见,只要孩子不坚持跟随对方,当事人可以作孩子的思想工作。对于孩子的意见,只要求孩子写书面意见,对方会提出异议,一般法官在这种情况下会单独和孩子谈谈,听取孩子的意见并做成笔录入卷。孩子的意见对于决定其抚养权问题是很重要的,但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建议家长们向孩子讲清利弊,帮助孩子做个客观明智的选择,但千万不能强制孩子做出选择。

在离婚时如果双方都想要孩子,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出于对孩子的爱,但是离婚本身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一见面多会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在孩子面前争吵,甚至有些人直接抢夺孩子,离婚本身对孩子就有一定的影响,双方再一次抢夺,对孩子不利的影响更甚了。建议离婚的双方找亲友或者是直接委托律师与对方商谈,避免争吵的可能,以减少对
孩子的伤害。

回答2:

首先你要弄清楚,你还是否要这个家,你对这个家是持于什么态度 要是你们做了对不起她的事在先,能怪她气成这样吗. . 要是你错在先,就放下自尊去求~ 最好是别离婚!

回答3: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孩子判给男方应该没问题,你只要重点证明孩子归男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至于财产,婚后(登记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结婚后你们的收入,因为女方有重大过错,在分割时你可以主张女方少分。你所说的婚前(登记前)买的东西根据你的描述应该都属于婚前财产,女方不能主张分割。

回答4:

  网上搜索《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内部判决标准》,应该对你有帮助的,去看一下吧。里面主要内容有:

  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四、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
  五、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六、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
  七、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
  八、离婚时经济赔偿问题
  

回答5:

您好, 1 离婚后孩子的归属,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如果妻子频繁弃孩子不顾,不尽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法院有可能考虑把抚养权判给男方。具体的判决还要结合法庭的审理情况,双方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