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触犯法律,怎么办?

2024-12-11 15: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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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满14周岁的人实施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行为,才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未成年人在14岁以前和14至16岁期间都实施了上述行为,那么只对14至16岁期间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14岁以前的行为不是犯罪,不能一并作为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回答2: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教育、挽救违法犯罪
  的未成年人,严格依法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准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
  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条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
  法制宣传教育,主动向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明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
  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四条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严禁使用威胁、恐吓、引诱、
  欺骗等手段获取证据。严禁刑讯逼供。

  第五条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不
  得公开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未成年人违法
  犯罪案件。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人员应当具有心理学、犯罪学、
  教育学等专业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

  第七条 本规定是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特别规定。规定中未
  涉及的事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章名】 第二章 立案 调查

  第八条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是指:

  (一)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第4款规定由政府收容教养
  的案件;

  (三)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予以劳动教养的案件;

  (四)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的案件;

  (五)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收容教育案件;

  (六)18岁以下未成年人强制戒毒案件。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扭送、检举、控告或者投案自首的违法犯罪未
  成年人,必须立即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第十条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应当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
  讯问前,除掌握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
  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作讯问
  提纲。

  第十一条 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根据调查案件的需要,除有
  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
  。

  第十二条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对违法犯罪
  未成年人的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或
  者学校进行。

  第十三条 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应当耐心细致地听取其陈述
  或者辩解,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并针对其思想顾虑
  、畏惧心理、抵触情绪进行疏导和教育。

  第十四条 讯问应当如实记录。讯问笔录应当交被讯问人核对或者向
  其宣读。被讯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核实清楚,准予更正或者补
  充。必要时,可以在文字记录的同时使用录音、录象。

  【章名】 第三章 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
  用强制措施。

  严禁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使用收容审查。

  第十六条 对不符合拘留、逮捕条件,但其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
  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经征得家长或者监护人同意,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人
  身保护措施。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解除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对正在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有行凶、逃跑、自杀等紧急情
  况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依法予以拘留。

  第十八条 对惯犯、累犯,共同犯罪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犯、主犯、
  杀人、重伤、抢劫、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未成年被告人,采取取保
  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确有逮捕必要的
  ,应当提请逮捕。

  第十九条 拘留、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拘留、逮捕的原
  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单位。有碍侦查或
  者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条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对未成年在校学生的调查讯
  问不得影响其正常学习。

  第二十一条 对于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犯分别关押、管理
  ,并根据其生理和心理特点在生活和学习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二十二条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则上不得使用戒具。对确有行
  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必须使用戒具的,应当以避免
  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度,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严禁使用戒具。

  第二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充分保障被关押的未成年人与其近亲属通信
  、会见的权利。对患病的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并通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

  第二十四条 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对已采取刑
  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尽量缩短羁押时间和办案时间。超过法定羁押
  期限不能结案的,对被羁押的被告人应当立即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章名】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五条 案件办理终结,应当对案情进行全面的分析,充分考虑
  未成年人的特点,从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出发,依法提出处理
  意见。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处理,应当比照成年人违法犯罪从轻、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
  同人民检察院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构和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犯罪案
  件审判机构加强联系,介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思想变化、悔罪表现等情
  况,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治安拘
  留处罚。对在校学生,一般不得予以治安拘留。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应当
  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

  【章名】 第五章 执 行

  第二十九条 对在公安机关关押执行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执行的公
  安机关应当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做好挽救工作,坚持依法管理,文
  明管理,严禁打骂、虐待和侮辱人格。

  执行的公安机关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被执行人,应当及时向
  原决定机关提出减轻处罚、提前予以释放的意见。

  第三十条 对被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
  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员,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组成由派出所,被执行人
  所在学校、单位,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护人等参加的教育帮
  助小组,对其依法监督、帮教、考察,文明管理,并将其表现告诉原判决
  或者决定机关。对表现好的,应当及时提出减刑或者减少教养期限的意见
  。

  第三十一条 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针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员的特点和
  违法犯罪性质制定监督管理措施,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并定期与原判决、
  决定机关及其所在学校或者单位联系,研究落实对其监督、帮教、考察的
  具体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于执行期满,具备就学或者就业条件的未成年人,执
  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就其就学、就业等问题向有关部门介绍情况,提供资料
  ,提出建议。

回答3: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意: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回答4:

未满18岁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根据触犯的法律的不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甚至不处罚。

回答5:

这是一次教训,应该让他知道这件事情的严重性,而不是想办法让他很快的出来,然后又进去不是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