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地说,刑法第三条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这个问题我的老师给我讲过。他说当年97刑法制定的时候,立法委对这个问题争议很大,改革派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中国的刑法不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是不可想象的;而保守派则坚持“中国特色”,认为中国刑法不可以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否则会削弱刑法的威力。最后的结果就是双方妥协,形成了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条实际分成了两部分:前半部分是肯定性内容,即犯罪者要受到处罚;后半部分是否定性内容,即未犯罪者不得受到处罚。这种对立体现了当年立法思想的对抗,而两者的前后关系也透露出双方实力对比的内情。
我国刑法第三条其实是句废话,有罪当罚,无罪不罚,这是最基本的道理,还用的着特别规定吗?事实上,刑法学界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段表示强调的是“无”和“不”,都是否定性内容,即强调的是为当事人脱罪而非入罪。
我国刑法第三条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差别,其实体现了我国刑法思想的落后。在我国,主流依然是认为“刑法是打击犯罪的工具,是维护正义的手段“。我的老师跟我说:国家打击犯罪,用得着刑法吗?国家想杀人,拉出去就毙,用得着你同意吗?所以,刑法其实并不是国家用来打击犯罪的工具,而是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武器;在刑事诉讼争诉双方的对立中,刑法要做的并不是公平的保护,因为争讼双方一方是拥有国家暴力的国家,一方是孤立的犯罪嫌疑人个人,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关系;在原本就失衡的天平两端各压上一个同样重量的砝码,天平依旧不会平衡。所以,刑法的公平实际恰恰是体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侧重保护上,赋予犯罪嫌疑人对抗国家暴力的武器,才能真正实现刑事诉讼的公平。
刑法第三条,就是我国立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后半句,很明白,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