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读者刘先生来电咨询: 我和王某是很好的朋友,前些年由于做生意需周转资金,我向王某借款3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可一年后由于做生意赔了钱,我家里生活极度困难,王某多次催要但我无力还债,王某约了几个朋友将我骗到一家洗浴中心关了我五天五夜,逼着我给家里打电话筹钱还账。后来家里实在拿不出钱,王某看索债无望就将我放了,但放我之前逼我向其出具了一张50万元的欠条,并让我岳父担保。我在被逼无奈之下打了欠条。之后,王某随即将我起诉到法院要求还款。请问,被逼写下的欠条是否有效?法院会不会判我偿还王某这多出来根本不存在的20万元?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利?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孙乐解答: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你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由于王某所持有的欠条是依靠胁迫的方式取得,手段违法且违背了你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在你被非法拘禁且受到胁迫的情况下所打欠条的行为违背你真实意愿,依法属无效的民事行为,该欠条自始无法律效力。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你可以积极地举证证明该欠条出具的背景,王某对你的胁迫以及打欠条过程中并未实际发生资金往来的事实。审理案件的法官会综合案件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被逼迫写的借条不合法。在受到威胁、胁迫、恐吓的情况下所写的欠条无效,因为其内容不属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受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