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工作,上班五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三个月试用期结束不给发转正工资,这个合理么?

2024-12-12 07:42:04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什么试用期的问题。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规定详见《劳动合同法》第82、38、46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27条)。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工资每月多少等,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来证明,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将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包括拖欠、克扣工资及加班报酬,均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回答2:

朋友签订入职表,上面写明试用期是从2012年6月4日到2012年7月4日试用期过后转正工资了没有,如果没有只能是空口说白话,你把签订的入职表复印一份保存,你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只有签订劳动合同才能确定试用期。劳动监察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再支付你三个半月的工资。

回答3:

你好:
单位应当补发你的工资,并且是转正后的工资,缴清社保,自并支付双倍工资等。

回答4:

试用期工资发放没有违法法律规定,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试用期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约定,以正式员工的标准发放工资。
纵横法律网-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陈宏义律师

回答5:

要求合法。试用期满后,试用即结束。详情可咨询徽都人力资源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