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查封后,一般不能对外出租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第一百五十五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房屋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不影响承租人对房屋享有使用权,原租赁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房屋被查封后,除了人民法院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当然包括不得出租;如果查封前房屋已出租的,出于对承租人权利的保护,则租赁合同依然有效,但租赁合同到期后,不能继续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