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主动补正期限已过,还是否可以改变专利名称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公开,并且下发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2024-12-04 11:21:25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不管有主动补正期限是否已过,对于专利申请名称修改,除非是出现明显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情况或明显的错别字,不然一般是不能通过主动补正更改的。如果确实需要对专利名称进行更变,可提出著录项目变更,并提供变更的证明或意见陈述,看审查员是否同意你的修改。

回答2:

无论是否过期限.专利名称.一旦申请.除非有明显的形式或其它问题.
否则一律不可更改.

回答3: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如果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文本一般不予接受。
然而,对于虽然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

也就是说,如果是《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了该申请名称的错误,就可以修改;或者是明显的错别字(这个可能性不大,因为已经初审过了)。否则的话是不允许修改的。

回答4:

您好!不可以改变专利名称。从专利角度来说,名称并不太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