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如果店主没有持枪证,那么这个罪名肯定是没有问题。
按照你的叙述,店主一共开了三枪,我们逐一分析:
店主在开第一枪的时候嫌疑人正在事实抢劫,并且手中有凶器,店主开枪防卫,由于抢劫罪是严重的暴力犯罪,因此店主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即使打对方也无需承担责任。
店主开的第二枪打死了另一嫌疑人,这个行为应如何认定取决于嫌疑人当时的行为,如果第二个嫌疑人已经放弃犯罪行为,准备逃跑那么店主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当然,也可能是防卫过当),如果第二嫌疑人仍打算继续实施抢劫,那么同上店主的行为没有过错。
店主的第三枪打在了正在逃跑的第三个嫌疑人腿上,显然嫌疑人在这是已经放弃了抢劫行为准备逃跑,那么店主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未遂)。
其实,这主要涉及关于正当防卫的构成问题,正当防卫的构成一般涉及五个要件:一是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二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是具有防卫意识;四是针对侵害人实施;五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从这五点来看,第一点和第三、四点是基本吻合,所有争议的无疑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以及防卫限度的问题。从LZ的表述来看,在歹徒A威胁的情况下开枪自卫,只是此时要涉及歹徒的威胁涉及生命么?还只是要求拿钱,否则谈不上正当防卫,这一点是需要主人自己证明,如已有刀伤之类的明显威胁生命安全的情形;歹徒B没有逃跑也被打死,此时基本属于防卫过当了,但如果当时B也是A的帮凶也威胁主人的安全,那么也算部分正当防卫;至于逃跑的C,已经基本失去了对主人的威胁,即使还在商店里,此时不算正当防卫。所以,综合ABC来看,主人是犯故意伤害罪(对C)和故意杀人罪(可能对B,但需最终认定是否如此,而且考虑正当防卫的因素,可以减轻处罚)。
PS,主人私藏枪支,触犯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和故意伤害罪和可能的故意杀人罪并罚,希望解答了你的疑问。
1、定什么罪、判多少年都是非常微妙的问题,你描述的不够清楚,不能一概而论。
2、你描述的不轻,歹徒和罪犯是什么关系?为什么会同时出现? 但是总体来看,属于胁从犯,也要定故意杀人罪,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3、如果没有合法持枪证明,私藏、持有枪支是肯定要定罪的。
我觉得看具体情况,如果确实自卫杀人那就属于正当防卫。按照案例上的说法,至少在打死第二个犯罪分子和打伤第三个犯罪分子时应当不属于正当防卫。根据店主的主观故意,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且店主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量刑如下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可能有正当防卫故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非法持有枪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刑法》第128条1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有具体的量刑起点标准。
2、《刑法》第20条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在认定时有着严格的标准,这是因为即使是犯罪分子,他们的生命健康权也有一定的保障,不容随意地侵害或剥夺。店主对前2个犯罪分子做出的行为尚可认定为正当防卫,但第3个犯罪分子虽然没出店,但其行为表明其已经放弃犯罪了,也就是说其实施的不法侵害结束了。店主这时仍开枪击伤之,则不在认定正当防卫范畴内了,应认定为故意伤害。故意伤害成罪的,《刑法》234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很可能是防卫过当加故意伤害(第三人)加非法持有枪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