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投靠武汉户口有哪些规定

2025-01-27 12: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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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事项名称:
投靠亲属落户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我市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武政〔98〕136号)

办理主体:

申请材料:
1、投靠人、被投靠人书面申请;
2、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证明; 3、投靠人、被投靠人身份证、户口簿(含复印件); 4、投靠人户籍证明; 5、孤儿父母死亡的,须出具《死亡证明书》;
6、关系证明。

办理条件:
1、父母双亡无人抚养的孤儿需投靠亲属的(亲属包括孤儿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以及孤儿父母的兄、弟、姐、妹;非上述亲属收养的,按收抱养手续和程序办理);
2、无子女的孤老需投靠亲属的(亲属包括孤老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办理过程:
1、申请人将申报材料交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责任区民警或户政内勤;
2、由派出所填写《户口审批呈报表》后,报分局人口大队审核,市局治安局审批; 3、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