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按波长和频率分:
长波:波长>1000,频率300KHz-30KHz
中波:波长100M-1000M,频率300KHz-3000KHz
短波:波长100M-10M,频率3MHz~30MHz
超短波:波长1M-10M,频率30MHz-300MHz,亦称甚高频(VHF)波、米波
微波:波长1M-0.1MM,频率300MHz-3THz
无线电波含有迅速振动的磁场。振动的速度就是波的频率,以赫兹(Hz)为单位。1赫兹等于每秒振动一下。一千赫(kHz)等于1000赫兹。不同频率的波段用来发射各种不同的信息。
扩展资料
发明过程:
麦克斯韦最早在他递交给英国皇家学会的论文《电磁场的动力理论》中阐明了电磁波传播的理论基础。他的这些工作完成于1861年至1865年之间。
1864年,英国科学家麦克斯韦在总结前人研究电磁现象的基础上,建立了完整的电磁波理论。他断定电磁波的存在,推导出电磁波与光具有同样的传播速度。
1887年德国物理学家赫兹用实验证实了电磁波的存在。之后,人们又进行了许多实验,不仅证明光是一种电磁波,而且发现了更多形式的电磁波,它们的本质完全相同,只是波长和频率有很大的差别。
海因里希·鲁道夫·赫兹(Heinrich Rudolf Hertz)在1886年至1888年间首先通过试验验证了麦克斯韦的理论。他证明了无线电辐射具有波的所有特性,并发现电磁场方程可以用偏微分方程表达,通常称为波动方程。无线电的发明人是美籍塞尔维亚裔科学家尼古拉·特斯拉。
1893年,尼古拉·特斯拉(Nikola Tesla)在美国密苏里州圣路易斯首次公开展示了无线电通信。在为“费城富兰克林学院”以及全国电灯协会做的报告中,他描述并演示了无线电通信的基本原理。他所制作的仪器包含电子管发明之前无线电系统的所有基本要素。
尼古拉·特斯拉于1897年在美国获得了无线电技术的专利。然而,美国专利局于1904年将其专利权撤销,转而授予马可尼发明无线电的专利。这一举动可能是受到马可尼在美国的经济后盾人物,包括托马斯·爱迪生,安德鲁·卡耐基影响的结果。
1906年圣诞前夜,雷吉纳德·菲森登(Reginald Fessenden)在美国麻萨诸塞州采用外差法实现了历史上首次无线电广播。
菲森登广播了他自己用小提琴演奏“平安夜”和朗诵《圣经》片段。位于英格兰切尔姆斯福德的马可尼研究中心在1922年开播世界上第一个定期播出的无线电广播娱乐节目。
古列尔莫·马可尼(Guglielmo Marconi)(又译伽利尔摩·马可尼)拥有通常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个无线电技术的专利,英国专利12039号,“电脉冲及信号传输技术的改进以及所需设备”,实际上马可尼只是改进了无线电。
1909年,马可尼和卡尔·费迪南德·布劳恩(Karl Ferdinand Braun)由于“发明无线电报的贡献”获得诺贝尔物理学奖。
1943年,在尼古拉·特斯拉去世后不久,美国最高法院重新认定尼古拉·特斯拉的专利有效,宣布马可尼的无线电专利无效。美国最高法院承认了尼古拉·特斯拉的发明在马可尼的专利之前就已完成,认可他对无线电关键技术的专利优先权。
有些人认为作出这一决定是出于经济原因,这样二战中的美国政府就可以避免付给马可尼公司专利使用费。1898年,马可尼在英格兰切尔姆斯福德的霍尔街开办了世界上首家无线电工厂,雇佣了大约50人。
无线电经历了从电子管到晶体管,再到集成电路,从短波到超短波,再到微波,从模拟方式到数字方式,从固定使用到移动使用等各个发展阶段,无线电技术已成为现代信息社会的重要支柱。但是俄罗斯人认为俄国的发明家波波夫在1895年也发明了无线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线电
无线电频带无线电按波长和频率分长波:波长>1000, 频率M3000KHz-30 KHz中波: 波长100M-1000M, 频率300 KHz- 3000 KHz短波: 波长100M-10M, 频率3MHz~30MHz超短波:波长1M-10M, 频率30MHz -300MHz, 亦称甚高频(VHF)波、米波微波: 波长1M-1MM, 频率300MHz-300KMHz,无线电按用途分:民用、商用、军用。 民用:一般指我们听得无线广播,一般没有这样高的波段; 商用:机场、通讯运营商使用的无线电; 军用:军事用途。 一般私人是不允许私自架设电台的,小心被抓。无线电频率分配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许可条件 申请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所申请的频率具有明确、具体的用途;2、有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3、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和资金;4、所申请的频率符合国家相关频率划分、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5、有可利用的频率资源,如需进行国际、国内协调,应当完成国际、国内协调。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的其他条件。[如开展涉及国家安全、公安、交通、广播电视、气象等业务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涉及电信业务经营频率的,应当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和受理程序(一)申请人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函及填写有关申请表格; (2)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专业人员、资金及设施等状况;(3)技术方案,包括市场调研、需求分析、技术考察、经营目标、拟采用的系统设备和主要功能、建设计划、频率优化方案和利用率、处理可能产生和受到的频率干扰的技术措施及对电磁环境的考虑;(4)如需进行国际、国内协调,应提供已完成国内、国际协调的材料;(5)提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的相关批准文件。申请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频率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二)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无线电频率分配。信息产业部进行无线电频率分配审批,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初步审查,初审后将申请人的全部材料和初审意见送信息产业部。(三)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审查程序(一)信息产业部或者进行无线电频率分配审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予以批准的,应当出具批准证书;对不予批准的,应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初审的,应当尽快完成初审,并将申请人的全部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初审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三、变更、延续和注销程序(一)要求变更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一) 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有效期的,应当在频率使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原审批机构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二) 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向原审批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备注 1、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时,应当确定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2、申请使用国家未规划的无线电频率,由信息产业部审批。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