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老公父母给的首付,婚后共同还完贷款后,在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名字,如果离婚怎么分配?

2024-11-24 20: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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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现行婚姻法,而该房屋是否有你老公父母的书面赠予资料,如果没有专门的说明,如果发生离婚的事情,你会有分割的权力,但会根据贷款额及出资比例及单独的首付一并考虑,如果将该房屋卖出时会折合成一定金额分给你。

回答2:

如果是在新婚姻法之前买的,离婚以后房子是有你一半的

回答3:

1你是新婚姻法执行日之后的事情还是之前的事,新婚姻法后买的房加了名字也没用。
2.如果首付他们能证明是父母给付的话,这部分份额你是分配不到的。
3.贷款部分份额你们平分

回答4:

根据你的描述,给你以下建议:
首先夫妻加减名字不需要产生税费80元-200元工本费即可办理;但是并不代表就一定有份额;
请仔细阅读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涉及情况条款;
以下为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法三部分内容,仅供参考。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