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答:根据15号公告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筹办费(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筹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
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及广告费做:
借:长期待摊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
企业营业时,开办费按照不低于3年来摊销做: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
贷:长期待摊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