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不是管理者,而是服务者,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案也为所有物业公司敲响了警钟,尽管在与业主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对业主财产没有保管义务,但物业公司必须履行其承诺的义务以及最低限度的安全防范义务。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今年10月1日刚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目前,业主的车辆在小区内丢失的情况很普遍,对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问题,业主和物业公司都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部分业主认为,我交了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就有责任保管我的财产,我的财产丢了,你物业公司就要赔偿;部分物业公司认为,我们收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只是为了维修、养护小区的公共部分,对业主的个人财产我们不负保管责任,因此,业主车辆的丢失,我们一概不负赔偿责任。实际上,这两种认识都是错误的。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实际上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由于“服务”这个概念的范围非常广泛,因此,这种合同具体包含哪些服务项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没有也不可能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具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必须以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为依据。
具体到业主的车辆在小区内丢失这个问题,物业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取决于两点:一是看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没有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车辆负有保管责任;二是看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管理义务。
如果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车辆负有保管责任,那么,基于这样的约定和我国《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物业公司毫无疑问要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这样的约定,则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财产不负有保管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是不是就一概不承担赔偿责任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判断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就要看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管理义务、在管理上有没有瑕疵以及这种瑕疵与业主的车辆丢失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有多大的因果关系。
那么,怎样判断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管理义务、在管理上有没有瑕疵呢?这就存在一个如何认定物业公司的管理义务范围问题。物业公司的管理义务范围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约定义务),这里要强调的是,物业公司单方制定的适用于该小区的各项《规定》、《细则》、《规范》以及其以各种方式作出的各项承诺视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二是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建设部等有关部门的规章以及有关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法定义务);三是按照行业习惯和物业服务的特点,即使合同没有约定、有关法律也没有规定,但是作为物业公司起码应尽的义务(最低限度的义务),比如设置门卫,进行必要的登记。如果物业公司完全履行了上述约定的、法定的以及最低限度的义务,那么,对业主车辆的丢失,物业公司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这些义务,就属于管理瑕疵。
但物业公司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义务、存在管理瑕疵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要承担责任,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应承担多大的责任,还要看这种管理瑕疵与业主车辆的丢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具有多大的因果关系。虽然物业公司管理有瑕疵,但是这种瑕疵如果与业主的车辆丢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比如物业公司没有将小区的卫生打扫干净,没有及时修复损坏的管道等,则物业公司就不应当承担业主车辆赔偿责任,因为车辆的丢失与卫生打扫与否、管道修复与否没有关系;反之,如果这种瑕疵与业主的车辆丢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如小区有监控设施但未启用或损坏,或者门卫未按规定对外来人员和出入的大宗物品进行登记等,则物业公司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这种责任只能是与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只对小区承担一般性的防范义务,并不对业主的人身和财物承担保管责任,你与物业只是服务合同,没有形成或签订保管合约。物业不是赔偿的主体责任人(盗窃者或破坏者才是赔偿的主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