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人死亡的,应该找去世的产权人的所有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如它们协商成功,共同办理公证手续,委托其中一人出面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如果无法协商,可向法院起诉所有继承人,要求办理过户手续。
房屋过户,是指房屋买卖、房屋赠予等情况发生时,原所有权人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到新所有权人名下,而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所办理的登记。
房屋过户的办理机关是房地产交易中心。
房屋过户的当事人因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是房屋买卖,那么房屋过户的当事人就是买方与卖方。如果赠予,那么房屋过户的当事人就是赠予人与受赠人。
2003年王某与钟某于2003年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钟某将位于平安小区的某房屋出售给王某,并约定待产权证下发后再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06年区建设委员会为钟某颁发了诉争房屋产权证。王某多次要求钟某继续履行协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钟某一直未予办理,2007年钟某去世。 2008年王某以钟某的继承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将诉争房屋过户到其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钟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钟某的继承人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方,原告和被告之间没有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与钟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被告没有约束力,被告不应承担合同义务,原告可另行主张确权之诉。 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起诉。 王某对判决不服,依法提起上诉,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本人认为本案法官的观点有待商榷。在卖房人死亡的情况下,继承人对房屋依法取得所有权,就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这属于债的法定移转,而不适用合同的相对性规则,继承人应当向买房人交付房屋,将房屋过户到买房人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