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行政指导有无具体的法律依据为标准
以行政指导有无具体的法律依据为标准,可分为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前者是指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明文冲悔坦规定的,后者是指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对于有具体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可直接采取劝告。希望、建议等行政指导行为;对于没有具体法律依据的,行政机关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基于行政组织法的一般授权,按照法律精神或原则,实施行政指导。
尽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大多数的行政指导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但这并不表明行政指导是可以没有法律依据的恣意的指导。行政指导仍然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法律授权以及有关的法的精神或国家政策进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时必须遵循行政指导的合法性原则和行政指导的合理性原则。
2、以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以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的行政指导和具体的行政指导。前者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行业、地区和行政相对方前和所进行的行政指导。如《九十年代产业政策纲要》。后者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行业、地区和行政相对方所进行的行政指导。如散桐对某企业作出整顿建议。
3、以行政指导的功能不同为标准,可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促进性行政指导。
规制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对妨碍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预防、规范、制约的行政指导。如责令限期处理。
调整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相对方之间发生利害冲突,而又协商不成时,由行政机关出面调停以求达成妥协的行政指导。
促进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行政相对方出主意以保护和帮助行政相对方利益而为的行政指导,又称为出主意型行政指导。促进性行政指导通常附随补助金、奖励金或融资等利益。如提供咨询、提供信息和技术。
行政指导建议书可以根据以上分类,按具体情况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