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行和议付行是否具有追索权,信用证付款错误如何追索

2024-12-14 11: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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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证行和议付行是否具有追索权的问题,在国际贸易法实务中是很重要的,可以帮助律师判断当信用证付款出现了问题,应该向谁追索,信用证议付中哪一个点是可以突破的。 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规定: 开证行议付后,对议付行和受益人不具有追索权。 议付行议付后,应通过委托收款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索偿金额不得超过单据金额。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议付行议付后,应按规定向受益人收取议付手续费及邮电费。 按照议付行付款模式,在收到受益人各种单据后,如果合格,应在5个营业日内进行议付。然后将单据寄至开证行进行议付,如果开证行认为有问题,则向议付行和受益人协调,或者诉至法院。可以看出,在此申请人责任比较轻。开证行的责任比较重大。 如何衔接议付行在收到单证之后且在议付之前,和开证行保持沟通,让开证行同时对单据进行审核,出具意见,是法律没有规定的特清楚的。但是对于产生纠纷,议付行可以追索,开证行不得追索;或者开证行直接向议付行起诉,不牵扯到申请人,都是有明确规定。 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也可通知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单据复件,让申请人一起审单,这对申请人来说也是很重要的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