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效力:
一般情况下,经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后该房屋买卖合同应该已经生效。
虽然双方一年后再办理过户的约定有偷逃税费的嫌疑,但该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现,该行为只能算规避法律,而不应认定为违法。
二、房屋查封:
但由于该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买方也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从权利角度来讲,该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卖方。在卖方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时,第三人完全有权利要求法院查封该房屋。
三、权利恢复:
如果该房屋被法院查封,则买方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在卖方与第三人的诉讼中,如卖方败诉,则该房屋很可能被执行以履行法院判决。当然也可能存在如果卖方不出庭,导致案件无法查清事实,从而判决驳回诉讼或裁定中止的情形,如果这样,买方可能还有一线希望。
三、提前过户:
如果合同没有必须1年后办理过户的约定,买方可以尝试在该房屋被法院查封前办理过户,即使多交点费用也只好认了,但不知道买方还有没有这个机会。
四、向卖方追偿:
如果买方不能办理过户,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只好等找到卖方后再追偿了。
此时的购房者,并不是善意的第三人,因为购房这位及时办理房产过户的原因是为了避税,具有非法目的,所以,从要件上讲,它不具备善意第三人的条件,他无权对抗法院的查封,但是如果卖房人所欠的债,不足与房产的价值,那么,购房人可以诉求法院,对剩余价值部分再行查封,以尽可能地减少自己的损失,相反,如果房产价值不足于债的数额或二者相等,那么,购房人将无法从该房产处得到n赔偿,购房人所作的公证,在房屋所有权转移过程中,不能起到他所欲求的目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也就是说,要想使房屋所有权得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转移,必须进行过户才能生效,而本案中,双方只是签订了一个合同,只能说这个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但因为没有登记所以尚未生效,正常情况下,成立的合同双方不得随意解除,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既然双方不及时办理房产证是以避税为目的,显然已经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应该属于无效合同,这类合同,法院完全有权依职权解除,解除后,房屋回到起初的状态,所有权仍属于卖房人,那么它的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就有理有据,购房人如果想从该房产处得到他的购房款,就只有等到从该房产价值中偿还完债主们的债后,再要回自己的购房款。最坏的结果是,他将一无所获。只有祈求上帝,让那人在俄罗斯发达后,荣归故里,回来还他的钱。
看看你算不算善意第三人了,如果你是善意第三人的话,房照还在你手里,当时你还有买卖合同的话,就没有事!
还是找个好律师吧,因为这个房屋出现了法律纠纷,而且房产是以过户为依据的,你们避营业税的做法合情不合法,容易被抓把柄,辩好了会转危为安.你手中的“那些东西”除了公正文件其它的还不算你的东西.全额付款的收据,委托公证书,买卖公证书会有用处的,最坏你也是受害者,和债主们一起处理房产,辩好了法院采信买卖公证书就好办了,公正处也是只公正你们的买卖是自愿的,不提示你这样买卖是欠妥的.光收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