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直接翻出第八修正案来看,这样迹耐比较清楚。
第七修正案及以前,68条是这么规定的: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修正案则有一如下规定:
九、删去嫌圆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另外姿者春,第八修正案没有就既自首又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做出任何规定。
综上所述,犯罪后 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再“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修正案是皮斗仔针对以前的法律来说的,之前犯罪后 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但是修正案出来后,就改成“燃汪犯罪后 自首又有重大立功销宽表现的,不再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不是应当,而是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以前是应当可以减轻或免除~
现在不是应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