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单位有两枚公章同时在使用是违法。
根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印章不得单刊外文,需要中、外文并刊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办法》还规定印章使用单位只能刻制一枚法定名称章。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扩展资料:
一、公章的使用范围
1.由委名义签发的文件,包括各类通知、请示、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我委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委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
2.其他情况需加盖公章时,须由主要负责人签批。
3.委下属单位及各处室的公章及业务专用章使用由各单位及处室负责人明确使用范围及要求。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
1.已有完整文件签发单的公文可直接加盖公章。
2.其他文件材料盖章需在《盖章登记簿》上统一登记,明确盖章日期、事由、经办人、承办处室,除单位派车、个人公积金申领等例行性事务盖章可直接由处(室)长签字办理外,其余均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必要时须报主要领导审定。
3.特殊情况急需盖章的,由经办人注明事由,并征得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可先行盖章,但事后应及时补签;对重要文件不得先盖章再补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违法,参照下面第六条:
印章法律常识二、印章制发程序
(1) 企业刻章须持有工商部门出具的“刻章通知书”和营业执照(或副本)。
(2) 绘制印章草图。确认刻制印章依据合法后,要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绘制印章草图,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定稿。
(3) 向公安部门申请登记和审批。刻制印章时,必须持有介绍信和印章草图,到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请登记审批。新成立的企业要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企业成立批文、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刻章委托书到公安局特营科备案,领取准刻证后,方可刻制。在建企业刻制行政用章、业务专用章要凭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到公安局特营科办理准刻证后方可刻制。外省、外地企业需要刻制,需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有效准刻证,再交由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重新备案后方能刻制。
(4) 委托工厂或刻字社刻制。持公安部门的批准证明,到其委托承制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刻制。
(5) 检查、验收印章。取印章时应仔细检查、验收:一要检查印章质量是否合乎要求; 二要检查是否有使用过的痕迹(印章在启用前不允许有使用过的痕迹)。
(6) 印章的领发与启用。印章经检验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发文公布,确定启用日期,并附上印模,宣布旧章同时废止。然后将新印章交单位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7) 印章的使用与缴销。由于机构撤销、更名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印章停用,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并将印章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企业法律安全的周边事项
你说的《印章治安管理办法》只是草案,不能成为法律。
做违法事情,一定事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