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企业与员工的劳资纠纷问题想向您咨询一下;急。

2024-11-27 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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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的情况是劳动者入职一周内,因工资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导致多名劳动者集体辞职。分析原因如下:
1、你公司在招用劳动者入职前就应当讲明,如:工资待遇、试用期、保密协议等诸多涉劳动者利益的具丛尺谨体重要细节。而是在办理入职登记后,再向员工说明上述内容。其做法已经倒置。但是仅在一周期间内,并没有在劳动合同执行一个月以上发生,也没有在劳动合同书面文字载明。不能证明欺瞒工资。
2、职工因为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待遇等不满而离开应当属正常(集体辞职说明他们非常气愤单位这种做法)作为单位应当吸取教训,做为职工也应当向用人单位问清除,订立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后的工资待遇。
3、仅一周时间没渗基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并没有违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由于劳动者已经在用人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办理入职手续并参与单位安排的员工进行技能培训。这已经证明,虽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已经发生事实劳动关系。
5、最后,关于工资是否支付的问题。我倾向于虽然没有劳动合同也应该有事实劳动关系(毕竟是单位造成),如果员工要求工资问题,按日计算,标准可参照“劳动合同法里第十五条 劳动困含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天数协商在六天以内。
以上请参考。

回答2:

可以主张这几天的工资。

  看《工资支付暂行码燃州规定》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上面对拖欠和克扣工资有明确的定义。拖欠或克扣段盯劳迟蔽动报酬或加班工资的,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决。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回答3:

你好,员工理应得到之前的工资。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的,可以按《违反和码悔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迟指正第3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决逗拿。

回答4:

工资应该要结给他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