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书的检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3年检验一次。 (2)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资格证书和专用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1)无工作业绩的; 2)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3)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5)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6)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7)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