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准确理解你的问题。
一、如果项目是同一家环评机构做的环评,它就不能再承担该项目保护验收调查,原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二、属于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的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只能由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环评单位不能承担。
三、如果项目环评并不是此环评机构承担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还规定,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但目前,其资质管理办法还未出台,环保部目前采取的是推荐环评机构的作法,如〈关于公布环保总局管理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 第84号)。各省则有自己的做法,各不一样,你需要向当地环保部门咨询。
个人认为只要有相关的资质,国家认可的检测证书既可以。
环保局都有监测站可以做验收监测
是非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