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有如下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
1.行政复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所有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
2.行政诉讼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司法监督,是一种司法行为。
第二,受理机关不同
1.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例如,对某县烟草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向该县烟草专卖局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即市(或者地区)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第三、受案范围不同
1.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
2.复议机关所受理的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
第四、审查的力度不同
1.受理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2.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力度要大于行政诉讼。
第五、审查依据不同
1.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民族区2.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和规章只作参照。
第六、审理程序不同
1.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
2.行政诉讼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的制度。相对而言,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
第七、审查范围不同
1.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审查的范围限于原告请求范围;
2.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这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要大于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与方式的法律调整,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且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行政诉讼通常被称为“民告官”的制度,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在与行政主体发生行政争议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其要求以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诉讼主张是否妥当,以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如纳税人状告违法的税务机关。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管理职权时,与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如对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委托的单位或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
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是指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上的行政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察,案件终结后移交案件材料给同级检察院,由其审查认为应该提起诉讼的,再移交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过程。行政复议是指公检法机关对行政违法或行政犯罪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或判决,被执行人或公检法机三机关对任一机关的决定认为有不妥的,相执行机关提出异意、修改意见、要求执行机关重新决定的过程。
简单地解释,行政诉讼是”民告官”,进入司法程序.而行政复议只是作出行政处罚的原机关的上级机关再审查一遍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