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新的借款合同是否成立?

2024-12-30 07: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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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你说的这种情况就属于主合同变更,但是保证人不同意。那么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如果你们的原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则要看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没有说明是哪种方式,按连带保证处理。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你有权按照原合同要求债务人及保证人履行义务。如果约定了违约金可以要求对方支付。

回答2:

1、担保人已经没责任了
2、合同仍然成立
3、告借款人,担保人已经没责任了

回答3:

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