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的正确的说法应为房屋所有权,指的是对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房屋使用权仅是使用房屋的权利,即只享有居住的权利,而不能对该房屋进行继承、抵押、转让或作价入股等处理。因此,法院调解书第一条既然已经明确产权归你,父亲协助你将房屋过户至你名下后,你即享有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调解书第三条“父亲同意我及我的子女居住在属于我名下的这套房,且是短住2年”明显没有意义,与调解书第一条有自相矛盾之嫌。调解书第二条“父亲在世期间,享有我名下这套房子的居住权及收益的权利,其他人包括我不得妨碍干涉。”是规定父亲在世期间的权利及你应履行的义务,属权宜之计。你的丈夫当然可以居住此房屋,因为这是你们夫妻的婚内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