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与港航区别

2024-12-01 08:5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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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海事,泛指航运(海事事务)和海上的一切相关事项,如航海、造船、验船、海事海商法、海损事故处理等。
  港航工程是指覆盖码头、防堤坡、护岸、堆场道路、船坞船台、船闸、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人工岛及平台、海岸及近海工程、航道整治及去排水工程、疏浚与吹填造地、水下开挖与清障、水下炸礁等工程事物的行业。

  两者区别在于海事主要处理海上事务,而港航主要是处理码头等靠海陆地事务。

回答2:

海事主要管的是水上交通,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相当于交警部门
港航主要管理水上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港口和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水上生产运输等职能——————相当于以前的公路局
它们都是属于交通厅管的,是不分内河和外海的

回答3:

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简介

��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以下简称“海事局”)已经成立。海事局是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交通安全监督局)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交通部船舶检验局)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的。海事局为交通部直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

海事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统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归口管理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资质、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

��(四)负责船员、引航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件;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管理和发布全国航行警(通)告,办理国际航行警告系统中国国家协调人的工作;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水域;负责港口对外开放有关审批工作以及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标无线电导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区港口航道测绘并组织编印相关航海图书资料;归口管理交通行业测绘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寻救助,负责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及“港口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负责有关海事业务国际组织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交流事宜。

��(八)组织编制全国海事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管理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教育、科技、人事、劳动工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船舶港务费、船舶吨税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统计和行风建设工作。

注:在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修改之前,海事局仍继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名义对外开展执法管理工作。

国际术语:
MSA: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海事局
LSA:INTERNATIONAL LIFE-SAVING APPLIANCE CODE 国际救生设备

港航

一)贯彻执行有关港口、航运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港口和航运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港章,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对港口发展的战略要求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上海港口(含洋山新港区)的总体规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实施行政管理。

(三)负责属于地方政府管理权限的国际海上运输、沿海运输和长江运输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沿海、国际航线的备案受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港口水运行业的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四)负责上海港口和水运的行业管理工作;对上海港口的水陆运输的经营秩序、安全生产,以及所辖通航水域的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实施监督和管理;对上海口岸内属于地方政府管理权限的海事、航道等依法实施管理;组织处置辖区内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灾害事故和重大服务供应事故。

(五)负责上海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内河航道的规划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权限,负责内河航道建设立项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推进港口和水运的科学技术工作。

(六)负责对上海港口和内河航道建设市场秩序进行监管,对港口和内河航道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

(七)负责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特种物资以及军事、抢险救灾物资的水路运输;负责划定和审核上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泊位、库场的区域,并实施监督。

(八)负责征缴、代征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涉及港口和航运的有关规费及其他费收;会同有关部门对上海港口和水路运输企业经营性收费项目和价格,实施监督和管理。

(九)负责国内外船舶进出上海港引航的有关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上海港与国内外港口的合作、技术交流及重大涉外活动等工作;

(十)负责港口和水运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和发证的管理工作;负责上海港口和水运的信息汇总、统计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