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英《南京条约》
共13款,主要内容是:
一、宣布结束战争。两国关系由战争状态进入和平状态。
二、五口通商。清朝政府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等五处为通商口岸,准许英国派驻领事,准许英商及其家属自由居住。
三、赔款。清政府向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其中600万银元赔偿被焚鸦片,1200万银元赔偿英国军费,300万银元偿还商人债务。其款分4年交纳清楚,倘未能按期交足,则酌定每年百元应加利息5银元。
四、割地。清朝政府将香港岛割让给英国。
五、中国海关税应与英国商定。
六、废除公行制度,准许英商与华商自由贸易。
2.《中俄北京条约》
共15条,主要内容有:
一、中俄东段边界以黑龙江、乌苏里江为界,黑龙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划归俄罗斯。原住这一地区的大清国人,仍准留住。
二、中俄两国未经划定之西部疆界,今后应顺山岭的走向、大河的流向以及大清国现有常驻卡伦路线而行,即从沙宾达巴哈界牌起,经斋桑湖、特穆尔图淖尔至浩罕一线为界。
三、俄罗斯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设领事官,“遇有大小案件,领事官与地方官各办各国之人,不可彼此妄拿、存留、查治”。
四、东北新定边界地区准许两国之人随便贸易。
3.《中英天津条约》
共56款,另附专条1款。主要内容有:
一、英国驻华使节并各眷属及各随员“可在京师,或长行居住,或能随时往来”,可在北京租地租屋,雇觅夫役。英在通商各口岸设领事官。
二、凡传基督教者,清政府应一体保护。英国人可前往内地游历、通商。
三、除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岸外,增开牛庄、登州、台湾、潮州、琼州为通商口岸;长江汉口段以下至海沿岸,除增开镇江一口岸外,再选择不超过三处地方开放;许英商船驶入长江至长江沿岸各口岸经商;英国兵船亦得进入各通商口岸。英国人有权雇佣华人,可在各口岸并各地方租地盖屋,设立栈房,建立教堂、医院、墓地。
四、涉及英国人的纠纷案件,英国当事人及财产,皆归英国官员查办;英国人犯法,由英国官员惩处;中国人扰害英国人,由中国官员惩办;中英两国之人争讼而又不能劝息,由中国地方官与英国领事会同审办。
五、中英双方应于《天津条约》签订后尽快于上海会商新税则;英商进出口货物于内地应纳之“子口税”,应“综算货价为率,每百两征银二两五钱”,一次缴清。
六、今后若有给予他国特权,“英国无不同获其美”。
七、赔偿英国商民损失及军费共400万两。赔款缴清,方将广州城交还。
此后,根据《中英天津条约》的规定,桂良等人与额尔金于11月8日在上海签订了《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重新确定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税率,对未定税率的物品,确立了“值百抽五”的原则,并准许鸦片以“洋药”的名义合法征税入口。
4.《瑷珲条约》
共3条,主要内容为:
一、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60多万平方公里的大清国领土划归俄国,瑷珲对岸精奇里江(今俄罗斯结雅河)上游东南的一小块地区(后称江东六十四屯)保留大清国方面的永久居住权和管辖权;
二、乌苏里江以东的大清国领土划为清俄共管;
三、原属大清国内河的黑龙江和乌苏里江只准大清国和俄国船只航行。
5.中美《望厦条约》共34款,并附有海关税则。主要内容为美国在通商、外交等方面,享有与英国同等的权利。也就是说,英国通过鸦片战争获得的特殊权益,除割地、赔款外,美国全部获得,而且在许多方面危害中国更厉害:
一、协定关税。条约规定:“倘中国日后欲将税率变更,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此为《南京条约》规定“协定关税”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严重地损害了中国的经济。
二、扩大领事裁判权范围。条约规定:中国国民与美国国民发生诉讼事件,美国国民由美国领事等官员捉拿审讯,按照美国法律与惯例处理;美国国民在中国与别国国民发生争议,“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无权过问。由此,清朝对美国国民的逮捕、审讯定罪、惩治的司法权力全部丧失。
三、侵犯中国的领海权。美国兵船可以任意到中国港口“巡查贸易”,清朝港口官员须“友好”接待。停泊在中国的美国商船,清朝无从统辖。
四、规定了12年后可以“修约”的条款。此外,条约还同样规定了片面最惠国待遇,如中国日后给他国以某种优惠,美国应一体均沾。
扩展资料:
性质
解析
不平等条约是与平等条约相对而言。平等条约一般是指签约各主权国家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自愿商定的权利义务对等的条约。
而不平等条约是指最后缔结的条约,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最常见造成这情况的原因是其中一方(或多方)使用了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强压另外一方(即强加条约)。
但亦有人认为,不平等条约的缔结不一定牵涉武力,只要是条约内容是对各方并不对等即可。在这扩大的定义之下,不平等条约可以包括以下各种情况:
1.条约内容本来对双方平等;但由于未能预见的改变,造成实际执行上双方义务出现不平等。
2.条约内容本来对双方并不平等;而无论实际效果如何。
3.使用或威胁使用经济压力或武力来达至第一种情况。
4.使用或威胁使用经济压力或武力来达至第二种情况。
5.条约内容平等,但是使用经济压力达成。
6.条约内容平等,但是使用武力达成。
从此定义来看,许多20世纪前欧、美国家与其亚、非国家签署的条约都符合不平等条约的概念。而且欧、美国家内部战争后的许多和约(比如普法战争后的法兰克福条约、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凡尔赛条约)。
也可以看作是不平等条约。而现代某些协定,虽然没有在武力下签署,亦可被解释为不平等。
在习惯上,不平等条约往往是指西方列强(后来也包括日本)在18世纪及19世纪初与亚洲国家之间签署,带有帝国主义色彩的条约。
近代部分多民族统一的国家在其内部的构成民族之间曾经签订的武力强加条约,因为不属主权国家之间的问题,被认为是民族之间的内部事务而不属于不平等条约。
区别强加条约
不平等条约(Unequal Treaty)和强加条约(Imposed Treaty)是两个类似的概念,都是关于在武力胁迫下签署的条约的名词。强加条约的概念出现较早,西方的法学自18、19世纪即开始出现类似的概念。
不平等条约的称谓则是中国国民党于1920年代提出的,最初用来指西方与满清及北洋政府所签署的一系列条约。后来不平等条约的概念逐渐发展,在国际上亦有被其他国家使用。
但如今法学上对何谓不平等条约还是没有很明确的定论。有些人认为不平等是指缔造条约的手段使用了武力或胁迫而造成不平等。这种定义下,不平等条约基本上是等同强加条约。
但亦有些意见认为不平等条约是指条约的性质属于不平等,因此可能是在更多不同的情况下造成,而涵盖亦更广泛。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不平等条约
1、《南京条约》
《南京条约》(Treaty of Nanking)又称“江宁条约”、“万年和约”,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该约于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由清朝政府钦差大臣耆英、伊里布与英国代表璞鼎查在停泊于南京下关江面的英舰皋华丽号上签订,标志着第一次鸦片战争的结束。
《南京条约》共十三款,其中要求中国:
(1)割让香港岛;
(2)向英国赔偿鸦片烟价、商欠、军费共二千一百万银元;
(3)五口通商,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允许英人居住并设派领事;
(4)协定关税,英商应纳进出口货税、饷费,中国海关无权自主;
(5)废除公行制度,准许英商在华自由贸易等。
此外,也规定双方官吏平等往来、释放对方军民以及英国撤军等事宜。
2、《北京条约》
《北京条约》,包括《中英北京条约》、《中法北京条约》、《中俄北京条约》,是1860年清朝政府于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在北京分别与英国、法国、俄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清政府委任钦差大臣奕䜣作为谈判及签约代表。签约地点在北京礼部衙门,今天安门广场东南角。
《北京条约》内容:
(1)清朝确认中英《天津条约》有效性;
(2)清朝割让广东新安县(今香港界限街以南)的九龙半岛给英国;
(3)清朝增开天津为商埠;
(4)增加中英《天津条约》的赔款至800万两;
(5)允许西方传教士到中国租买土地及兴建教堂;
(6)容许外国商人招聘汉人出洋工作,充当廉价劳工(苦力);
根据1985年《中英联合声明》,英国政府已于1997年7月1日零时将香港地区(包含香港岛,九龙半岛及新界)交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国政府于同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3、《瑷珲条约》
《瑷珲条约》,又称《瑷珲城和约》,是俄罗斯帝国东西伯利亚总督尼古拉·尼古拉耶维奇·穆拉维约夫和清朝黑龙江将军奕山于1858年5月28日(咸丰八年四月十六日)在瑷珲(今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签定的不平等条约。
该条约令中国失去了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约60万平方千米的领土。把乌苏里江以东的中国领土划为中俄共管;黑龙江、乌苏里江只准中、俄两国船只航行;当时清政府拒绝批准该条约。
1860年订立中俄《北京条约》时清政府始予认可。
《瑷珲条约》共3条,主要内容为:
(1)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60多万平方公里的大清国领土划归俄国,瑷珲对岸精奇里江(今俄罗斯结雅河)上游东南的一小块地区(后称江东六十四屯)保留大清国方面的永久居住权和管辖权;
(2)乌苏里江以东的大清国领土划为清俄共管;
(3)原属大清国内河的黑龙江和乌苏里江只准大清国和俄国船只航行。
4、《中美望厦条约》
《望厦条约》又称《中美五口通商章程》,英文为“Treaty of peace, amity, and commerce,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Chinese Empire”,是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7月3日清朝与美国在澳门的望厦村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也是清政府与美国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中美《望厦条约》共34款,并附有海关税则。
(1)协定关税。条约规定:“倘中国日后欲将税率变更,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此为《南京条约》规定“协定关税”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严重地损害了中国的经济。
(2)扩大领事裁判权范围。条约规定:中国国民与美国国民发生诉讼事件,美国国民由美国领事等官员捉拿审讯,按照美国法律与惯例处理;美国国民在中国与别国国民发生争议,“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无权过问。由此,清朝对美国国民的逮捕、审讯定罪、惩治的司法权力全部丧失。
(3)侵犯中国的领海权。美国兵船可以任意到中国港口“巡查贸易”,清朝港口官员须“友好”接待。停泊在中国的美国商船,清朝无从统辖。
(4)规定了12年后可以“修约”的条款。此外,条约还同样规定了片面最惠国待遇,如中国日后给他国以某种优惠,美国应一体均沾。
5、《中法黄浦条约》
《黄埔条约》(Treaty of Whampoa)又称《中法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是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10月24日清朝与法国在广州黄埔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也是法国侵略中国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中法《黄埔条约》共36款,并附有“海关税则”。主要内容有:
(1)法国人可以在五个通商口岸永久居住,自由贸易,设立领事,停泊兵船等。对法国人的家产、财货,中国政府负责保护,中国人均不得欺凌侵犯。
(2)中国将来如改变海关税则,应与法国“会同议允后,方可酌改”。
(3)法国享有领事裁判权,法国人与中国人或其他外国人之间发生诉讼,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
(4)片面最惠国待遇。
(5)法国人可以在五口建造教堂、坟地,清政府有保护教堂的义务。
6、《中日马关条约》
《马关条约》是中国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于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马关(今山口县下关市)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原名《马关新约》,日本称为《下关条约》或《日清讲和条约》。
《马关条约》的签署标志着甲午中日战争的结束。
主要内容:
(1)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后因三国干涉还辽而未能得逞)、台湾岛及其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
(2)、赔偿日本2亿两白银。
(3)中国还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
(4)并允许日本在中国的通商口岸投资办厂。
7、《辛丑条约》
《辛丑条约》,亦称《辛丑各国和约》、《北京议定书》,是中国清政府和英(大不列颠与爱尔兰联合王国)美(美利坚合众国)、法(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德(德意志帝国)俄(俄罗斯帝国)日(日本帝国)意(意大利王国)奥(奥匈帝国)西(西班牙王国)荷(尼德兰王国)比(比利时王国)十一国政府在义和团运动失败、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签定的一个不平等条约。
条约签定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七月二十五日,辛丑年,故名辛丑条约。因条约签订日为阳历9月7日,因此有“九七国耻”一说。
内容:
(1)赔款。清政府赔款各国(共11国)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年息4厘,本息共计约9.82亿两,以海关税、常关税和盐税作担保。
(2)划定使馆区。将北京东交民巷划定为使馆区,成为“国中之国”。在区内中国人不得居住,各国可派兵驻守。
(3)拆炮台、驻军队。拆除大沽及有碍北京至海通道的所有炮台,帝国主义列强可在自北京至山海关沿铁路重要地区的12个地方驻扎军队。
(4)胁迫清政府承诺镇压反帝斗争。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与诸国仇敌”的组织,违者处死。各省官员必须保证外国人的安全,否则立予革职,永不录用。
凡发生反帝斗争的地方,停止文武各等考试5年。其中这一条标志着清政府完全沦为了帝国主义的工具。
(5)对德、日“谢罪”。清政府分派亲王、大臣赴德、日两国表示“惋惜之意”,在德国公使克林德被杀之处建立石牌坊。
(6)惩治附合过义和团的官员。从中央到地方被监禁、流放、处死的官员共百多人。
(7)设立外务部。将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首,成为清政府与列强交涉的专门机构。
扩展资料
不平等条约中包含了许多贸易条款,包括通商,通商口岸的设立,最惠国待遇等等,使得闭关锁国的政府被迫打开了国门。
对于19世纪以来世界经济市场一体化的形成而言,不平等条约大多体现了当时自由资本主义的理念——尽可能的开拓海外市场,并将利益最大化。
这并不等同于市场经济理念:因为自由主义者的竞争往往不遵从法制和平等的理念,而代之以各种手段如倾销贸易竞争。虽然绝大部分经过工业革命而形成的工业化国家都会采用开放市场、向世界竞争的贸易手段。
但对于一些不发达国家或者贸易保护主义倾向严重的国家,大国往往利用强加的不平等条约,破坏阻碍自由竞争的因素。
对于亚、非洲的国家而言,这种在存在经济实力巨大差距的自由竞争将不可避免的摧毁本国的独立经济,使本国经济开始逐渐受制于其他国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不平等条约
一、《南京条约》共十三款:
1、割让香港岛。
2、向英国赔偿鸦片烟价、商欠、军费共二千一百万银元。
3、五口通商,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允许英人居住并设派领事。
4、协定关税,英商应纳进出口货税、饷费,中国海关无权自主。
5、废除公行制度,准许英商在华自由贸易等。此外,也规定双方官吏平等往来、释放对方军民以及英国撤军等事宜。
二、《天津条约》主要内容:
1、 外国公使进驻北京。
2、 增开牛庄、淡水、登州、台湾(台南)、潮州、琼州、汉口、九江、南京、镇江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牛庄口 岸设在营口,登州口岸设在烟台,潮州口岸设在汕头)。
3、 外国军舰和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岸自由航行。
4、 外国人可以到中国内地游历、经商、传教。
5、 赔偿英法两国军费各200万两白银,赔偿英商损失200万两白银。
三、《北京条约》,其主要内容:
1、清政府承认《天津条约》有效,增开天津为商埠。
2、割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
3、准许华工出国。
4、对英法两国赔款各增至800万两白银。
5、割让乌苏里江以东包括库页岛在内约40万平方公里领土。
四、《瑷珲条约》主要内容:
中国割让东北外兴安岭以南黑龙江以北60多万平方公里领土。
五、《马关条约》主要内容:
1、割辽东半岛、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
2、赔偿日本军费2亿两。
3、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本轮船可沿内河驶入以上各口。
4、允许日本在中国的通商口岸开设工厂,产品运销中国内地免收内地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不平等条约
1、《南京条约》
又称《江宁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签订的不平等条约。1842年,清朝在与英国的第一次鸦片战争中战败,清廷代表钦差大臣耆英、伊里布和英国代表璞鼎查在英军旗舰康华丽号上正式签订中英《南京条约》。
主要内容:
1、清朝政府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等五处为通商口岸(史称“五口通商”)。
2、清政府向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
3、割香港岛给英国。
4、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的税款,中国需与英国商定;中国的关税自主权开始丧失。
影响:《南京条约》的签订,使中国的主权完整遭到破坏,并被卷入资本主义世界市场,中国历史进程发生了重大转变,开始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
2、《马关条约》
是中国清朝和日本于1895年在日本马关签署的条约,原名《马关新约》,日本方面称为《下关条约》。
主要内容:
1、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后因三国干涉还辽而未能得逞)、台湾岛及其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
2、赔偿日本2亿两白银。
3、中国还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
4、并允许日本在中国的通商口岸投资办厂。
影响:《马关条约》是继《南京条约》以来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各帝国主义国家援引片面最惠国待遇,获得了《马关条约》中除割地赔款以外中国给予日本的所有特权。它给近代中国社会带来严重危害,大大加速了中国半殖民地化进程,加深民族危机。
3、《辛丑条约》
亦称《辛丑各国和约》、《北京议定书》,是清朝与英国、美国、日本、沙俄、法国、德国、意大利、奥匈帝国、比利时、西班牙和荷兰在义和团运动失败、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签定的一个和平协定。 条约签定于1901年,辛丑年,故名辛丑条约。
主要内容:
1、中国赔款价息合计9.8亿两白银(详情为赔偿4.5亿白银,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约9.8亿两)。
2、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兵保护,不准中国人在界内居住。
3、清政府保证严禁人民参加反帝运动。
4、清政府拆毁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线设防的炮台,允许列强各国派驻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
影响:《辛丑条约》是帝国主义列强强加给中国的又一奴役性条约。它的签订进一步加强了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全面控制和掠夺,标志着中国已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4、瑷珲条约&瑷珲城和约
时间:1858年
地点:中国瑷珲
双方:中国(清)、俄
内容:割地等。
影响:该条约令中国失去了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约60万平方千米的领土,为沙俄进一步掠夺中国领土开了一个罪恶的先例。
5、天津条约
时间:1858年
地点:中国天津
双方:中国(清)、俄美英法(分别签署)
内容:开设通商口岸、赔款、允许传教等。
影响: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程度加深。
6、北京条约
时间:1860年
地点:中国北京
双方:中国(清)、英法俄
内容:割地、赔款、开放商埠等。
影响:《北京条约》是《天津条约》的扩大,不仅承认《天津条约》有效,还让英法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攫取了更多的侵略权益。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进一步加深。
7、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塔城议定书
时间:1864年
地点:塔尔巴哈台
双方:中国(清)、俄
内容:割地
影响:通过该约和及其后来签订的三个子约,沙俄割占了中国西北部边疆约44万平方公里的领土。
一、《南京条约》
主要内容:
1、清朝政府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等五处为通商口岸(史称“五口通商”)。
2、清政府向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
3、割香港岛给英国。
4、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的税款,中国需与英国商定;中国的关税自主权开始丧失。
二、《马关条约》
主要内容:
1、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后因三国干涉还辽而未能得逞)、台湾岛及其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
2、赔偿日本2亿两白银。
3、中国还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
4、并允许日本在中国的通商口岸投资办厂。
三、《辛丑条约》
主要内容:
1、中国赔款价息合计9.8亿两白银(详情为赔偿4.5亿白银,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约9.8亿两)。
2、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兵保护,不准中国人在界内居住。
3、清政府保证严禁人民参加反帝运动。
4、清政府拆毁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线设防的炮台,允许列强各国派驻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
四、《天津条约》
主要内容:
1、外国公使进驻北京
2、增开沿海沿江10处通商口岸
3、外国军舰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岸自由航
4、外国人可以到中国内地游历、经商、传教。
5、清政府赔偿英法两国军费各200万两白银,赔偿英商损失200万两白银
五、《北京条约》
主要内容:
1、清政府承认《天津条约》继续有效
2、增开天津为商埠
3、割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
4、对英法两国的赔款各增至800万两
5、准许华工出国